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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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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价值分析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1-0226-02摘要:当前,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此息息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起到了特殊的抚慰作用而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支持,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却存在着对该问题解决的对立矛盾,这成为实践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极大阻碍。本文对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加以粗略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
2、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作用。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价值分析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其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仅是在引发原因上超出一般侵权法的规制范围,而使其具有对刑事案件的依附性和从属性,即依附于犯罪行为,从属于刑事诉讼,所以其涉及到的罪与罚的问题应由有关刑事法律加以调整,但仅就精神损害而言其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畴,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
3、讼,所以在处理相关该类案件中刑法和民法具有同等的适用地位,仅是在针对各自规制问题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属于财产赔偿责任,且因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有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而不能由其他民事责任方式或刑事处罚取代。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其将刑事赔偿限制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禁止了“刑事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
4、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可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案中及案后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都已经被禁止,而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又得不到刑法的认可,这注定了刑事被害人诉求此权利途径的艰辛,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对该制度规定的不科学。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刑法只有在侵权法的配合下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在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民法亦趋于不断完善之际,刑事法律有必要做出一种人性、理性、科学的价值取向,对被害人的精神方面利益加以重视并开通绿色的求助途径。一、刑法角度上的价值分析(一)刑法原则中
5、体现的价值。长期以来,在刑法中人们关注的主要就是国家公权力对犯罪的惩罚以及犯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从而刑法较大程度上关注的都是社会正义并且用法极严。然而刑法是一种两刃之剑、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反之个人与社会则两受其害。目前刑法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倾向于抑制严刑酷法,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不断显示出重要地位。由此引出刑法的重要原则,即'谦抑原则',其含义是刑法不应将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应将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的原则。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对此原则特点作了如下概括:其一,刑法的补充性;
6、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⑴我们对此理解为,即刑法作为公法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只有在其他救济手段控制或规制不充分时才可以发动;最终选择刑法也不意味着就有了最终完美的解决办法;即使其他救济手段不完善也没有必要无差别的一律处以刑罚处罚。引入本文中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适用正有利于刑罚轻刑化和非刑罚化,以优于刑罚的方法取代刑罚的严厉性,刑法的适用需要有这个柔性的制度使其平衡,尤其在涉及赔偿的大多数交通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的惩罚及物质赔偿往往不能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此会对被
7、害人起到特殊的抚慰作用。(二)刑罚执行中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法中的运用有利于减少刑罚所带来的负价值。首先为减少资源的耗费。刑罚作为一种司法活动需要一定的社会资源支持,执行刑罚是一个强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但每一种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在这里必须考虑效率最大化原则,以最小的支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地分担了部分刑罚的执行,有利于更优的配置刑罚资源。其次,减轻对被害人所期求的正当权益的危及。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以及防止其再犯,而民事责任中赔偿亦具有这种预防和制裁的功能,尤其对那些因财产诱
8、因而犯罪的人,他们常常具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即视财如命的恶习,限制自由也许都抵不上剥夺其部分财产对其产生的威慑作用大,这也是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的最好途径,最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将会弥补刑法一直以来对待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失衡。二、民法与刑法价值协调方面的分析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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