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案例教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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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法案例教学什么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与证据的区别证据资料证据查证属实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或者说,是关于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外国的证据规则一、关于取证的规则(一)强制取证规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基于自身调查工作的需要而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提取证据;二是诉讼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命令,要求或强制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主要指第二种情况。(二)证人资格规则其基本内容是什么人可以担

2、任证人,什么人不可以担任证人。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具有明确表达自己意思并使法官和陪审团理解的能力,就具备了证人的资格。但是主持审判本案的法官或参加审判的陪审员除外。证言特免权规则按照该规则,某人虽然了解案件事实并具备证人资格,但可以依据某种特免权拒绝提供证言,或可阻止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言。1、不自证其罪特免权不自证其罪特免权,是指如果证人提供证言有可能使自己受牵连以致受刑事追究或被判有罪时,可以免除该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2、职业关系特免权即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因业务上受委托而掌握的事实与他人的秘密有关时有权拒绝作证。(1)律师-委托人特免

3、权(2)医生-病人特免权(3)神职人员-忏悔者特免权(4)记者特免权(1)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委托人为了获得法律服务的目的而与律师进行的书面或者口头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的保护,除委托人放弃保持交流的秘密性外,不能在法庭的诉讼中披露该交流的内容。联合国大会《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律师特免权的例外如果交流的内容中存在被告人无辜的证据,则该交流内容不受特免权的保护。如果委托人为了实施犯罪或者进行欺诈而进行的交流不受特免权的保护。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就律师费用的支付、法律服务的品质问题发生诉讼,有关上述事项的交流内容不再受特免权保护。(2)医

4、生-病人特免权立法理由:如果病人对自己与医生之间交流的保密性没有信赖的话,就不会彻底地坦白地披露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真实病情(包括那些令人尴尬的细节),病人也就得不到最好的诊断和治疗。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现任医师、药剂师、助产士或曾任此等职务的人因在职务上所获知的应当守密的事实受到讯问时,可拒绝作证。医生特免权的例外1)由于医生与患者的信赖关系并不存在不受特免权保护:交警为了检验司机是否酗酒而要求司机验血;法院或者检察院要求医师给被告人作一个体检或者心理检查;人寿保险公司聘请医生检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2)特免权的放弃行为。如因权利人授权披露信息而放

5、弃;因主张权利的人没有主张而放弃;因病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认为公开信息比保守秘密更能获得财产增益而放弃。3、亲属特免权亲属特免权含义亲属特免权:因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而享有拒绝作证权。为了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维持人们正常的伦理道德观,证人有权对配偶及近亲属的不利行为拒绝作证。古代的亲属作证:古希腊:宗教和伦理反对告发父亲,为子者不得告发而只能隐匿父亲犯罪(“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古罗马法:规定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尊卑亲属相互告发丧失继承权),父亲不宜做儿子的证人,儿子不宜做父亲的证人,不得令亲属之间相互作证,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提交犯法的子女。

6、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制法中:“亲亲相隐”,即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应当互相隐匿,不得作证。(1)婚姻关系特免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如果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亲属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则该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在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等的普通法中,享有拒绝作证特权的亲属范围通常仅限于夫妻之间。在美国,配偶的拒绝作证特权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证言特免权),亦包括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夫妻秘密交流特免权).婚姻特免权的例外家庭暴力或者针对配偶的犯罪行为夫妻共谋犯罪在夫妻争讼的时候,不存在特免权(2)父母-子女特免权的立法否决:1999年2月3日,有人在第10

7、6届美国国会众议院会议上提交了《父母子女特免权法案》(Parent-ChildPrivilegeActof1999),2003年2月5日,在美国第108次国会众议院会议上又有相同的议案提出,并建议《联邦证据规则》增设父母-子女特免权。但这些意见最终遭到了否决。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18条第二款对亲属特免权作了规定:“如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系被告之配偶、事实上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可以反对如下事项:(a)作证;或者(b)就该人和被告之间的交流作为控方证人提供证据。”而大陆法系在享有特免权的主体方面的规定则较为宽泛一些,亲属特免权不限于夫妻关系,

8、而是扩展至婚姻关系之外的人。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明确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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