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043733
大小:2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06
《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信誉及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由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统一管理。第三条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是表征农产品的安全性,经过监测认评证明其产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的证明标志。第四条标志使用原则为自愿申请,具有安全食用农
2、产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为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标志一经授权使用后,即对标志实行强制管理。第五条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必须具有并符合有关农产品安全的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建立有效控制和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供应、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四)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包装和标签标准。第六条申请、考核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办提出申请,报送以下申请文件:1、《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2、安全
3、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证明;3、具有与申请项目相符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安全性及产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二)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三)市监测认评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查,对保证体系进行复核,复审合格后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四)市农产品安全办对申请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终审;(五)终审合格的由市农产品安全办授权中请人许可使用标志。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六)市农产品安全办对许可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
4、编号,并颁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形式如下:AQ-XXXXXXXX-XXXX标志代码产品分类区县代码产品代号批准年度第七条安全质量合格证体系由监测认评中心组织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评委员会评审O第八条市农产品安全办将授权使用标志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告。第九条标志一经授权使用,申请人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标志。第十条标志使用权以证书指定的产品为限,标志使用人不得任意扩大标志产品的使用范围。第十一条标志使用人需扩大标志产品使用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扩大产品进行认评。第十二条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实行年检制度,市、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食用
5、农产品标志使用者在生产中使用违禁品,或每年的例行产品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市农产品安全办将取消其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区县监测认评站负责对标志使用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标志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市监测认评中心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标志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其联营、合营企业或其它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反映有质量等问题的,市、区县农产品安全办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第十五条标志未经市农产品安全办许可,任何单位利个人不得使用,对擅自使用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6、对侵犯标志使用权的侵权人,标志使用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向侵害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丧失农产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中止标志使用人的标志使用权。中止标志使用权的使用人,如条件恢复,经区县监测认评站考察,市农产品安全办审核、许可后,方可恢复使用标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标志使用人的标志使用权:(一)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标志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的;(二)标志使用人以书面方式表明主动放弃其使用权的;第十九条标
7、志使用人应保证产品安全质量和生产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凡因产品质量下降,对食用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农产品安全办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还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监测认评机构、人员和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出具的报告和实地考察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申报企业产品的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标志使用证书年限为三年,标志使用年限到期后,由标志使用人向市农产品安全办申请换证,换证时标志使用人应持有对产品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复检、复核报告。第二十二条有关标志的各种表格由市农产品安全办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
8、法自发布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