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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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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出台后,部分单位已率先启动。在实施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为了统一政策,顺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答: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下岗、企业破产、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以及辞职、除名、去世时的职级认定。二、配偶系民营企、三资企业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
2、标准如何认定?答:配偶系取得了合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已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聘任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渝住改发[1999]6号)第六条中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认定;配偶系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其他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三、配偶系农业人员、城镇居民及个体劳动者,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答:配偶系农业人员、城镇居民及个体劳动者,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四、职工将单位分配其租住的公有住房转让给他人,职工是否
3、算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答、职工将单位分配其租住的公有住房转让给他人,职工应算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五、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职工分摊住房面积如何计算?答: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在实施补贴时,职工木人分摊的住房面积按职工离婚前双方搭配计算。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又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的,其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应将离婚前后分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六、丧偶职工的家庭住房达标面积如何认定?答:丧偶职工的家庭住房达标面积按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去世配偶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4、之和认定。七、征用土地时,农转非人员的私房被拆迁后,其重新安置的住房,是否认定为实物分配?答:征用土地时,农转非人员的私房被拆迁后,其重新安置的住房,不认定为实物分配。农转非人员被安排就业后,就业所在单位再分配的住房,应认定为亨受住房实物分配。八、职工承租的住房系危险住房,该房建筑面积是否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答:职工承租的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该房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承租危险住房的职工享受了住房补贴后,单位应将该类住房收回。九、租住单位周转住房的职工,起周转住房是否认
5、定为职工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答:租住单位周转住房的职工,其周转住房是否认定为职工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由单位自行认定。十、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可否实施住房补贴?答: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其住房补贴暂不实施。十一、职工配偶系军队人员,职工本人的分摊面积如何计算?答:职工配偶系军队人员,职工本人的分摊面积按家庭C享受的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折半计算。十二、暂时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干部,其暂住房是否认定为实物分配住房?答:暂时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干部,其暂住房在军队出具了暂时租住证明并明确了暂住时间,并经转业干部所在
6、单位审查后,该房不认定为实物分配住房。十三、离休干部离休后职级提升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答:离休干部离休后职级提升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提升后的职级认定。十四、职工租住的住房系宗教房产的,其住房面积是否纳入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答:职工租住的住房系宗教房产的,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其住房面积不纳入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十五、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去世职工工龄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照职工去世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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