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

ID:42037479

大小:1.20 MB

页数:37页

时间:2019-09-06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_第1页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_第2页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_第3页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_第4页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_第5页
资源描述: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2-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一律师争诉性业务二律师回避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五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六庭外宣传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一、律师争诉性业务律师业务分类:争诉性业务和非争诉性业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

2、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律师回避1、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从特邀律师到律师回避制度的建立2、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1)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

3、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否以律师身份?能否以公民身份?能否在所任过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否在其他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法官在

4、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院的影响。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二、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父母可不可以(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

5、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一)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6、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会见时间:时间前移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被侦查机关第

7、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2、会见手续:三证(不需要审批,48小时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证+许可(侦查期间)?律师未经被告人委托,冒充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会见被告人的行为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权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3、会见纪律:不受监听,既不能派员在场,也不能秘密

8、录音、录像。4、会见内容(保守秘密)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