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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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银行(社〉参加成都《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问题》培训班学习情况报告为了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度,2014年5月17至18H,■■农商银行派员参加了上海起航培训公司举办的《商业银行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培训班学习。现将学习情况报告如下:一、学习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基本内容1•物权制度(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产生过程。以古罗马法为标志的物权法雏形时期,以《

2、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法完善时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法发达时期,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1926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均设有“物权”编(第三编),1929年正式颁布的民国民法物权编,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很大。1994年列入立法计划,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起草,2001.12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下发,2002.12作为民法典草案其中一编,2007.3.16十届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1实施。(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1•所有权。(1)所有权概念。《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

3、对自已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用益物权。(1)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的方式上,除了设定用益物权外,还可以通过设定债权性用益合同来实现债权性的用益,如租赁、借用等。(2)用益物权的种类。《物权法》指明用益物权种类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分层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四种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1)概念。担保物权

4、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的定限物权。(2)特征。从属性(设立、移转、效力、消灭)、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从属性:《物权法》第172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7条“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5、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3)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

6、荣。(4)担保物权的分类与体系法定与约定:根据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动产、不动产与权利担保物权:根据标的。留置性(占有性)与优先受偿性:根据担保物权的效力。保全性与融资性:根据担保物与其担保债权之间有无牵连。登记与非登记:根据担保物权的成立是否须登记。(5)抵押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集合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7、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6)抵押登记概念。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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