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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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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案例1:2004年《精品购物指南》的一份特刊,报社以刘翔赛场上跨栏的照片用作封面图片,而下半部则是一则中友百货的购物广告。因担心公众误会自己在做广告,2005年1月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对方推上被告席,索赔125万。为了让刘翔安心训练,田管中心成立了专门的小组为(代理)刘翔维权。因为根据体育总局的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特征:a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
2、人不具有)b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c肖像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广告明星美或丑)d肖像权属自然人专有(刘翔的官司)e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整容)可怜的“百变”小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a须有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b未经肖像权人同意c无阻却违法事由(新闻,为公共利益)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可口可乐将姚明形象与另两名球员巴特尔、郭士强形象同置于易拉罐上,却未经姚明许可。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认定肖像可区分为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个人肖像之肖像权人
3、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生侵权的事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行为人主张其权利。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之二重特征。在抽象的法律意义上,各权利人就其在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及转化(或派生)的物质利益是独立、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故在使用集体肖像中特定的个人肖像时不可避免的会连带使用到其它人的肖像。广告牌上毁损行为算不算侵权?通缉犯、寻人启事照片算不算侵权?议一议昨日,记者接市民报
4、料后,来到抗英大街、三元里大街和群英大街一带。在东华里外街的街口,一张有点像通缉令的告示映入眼帘。告示上面除有照片外,还有姓名、年龄、籍贯、曾在何处被抓等资料,最下方写着“如发现此人或可疑情况请与三元里村治安队联系,电话86594352”的字样。半个小时的走访,记者统计了一下,类似告示共有30多张,其中一人资料被张贴了16张。议一议上述行为有没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
5、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专用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
6、、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我国法律对侵害个人肖像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规定,但对集体肖像中的一人(或集体中的数人)使用集体肖像是否对其他集体肖像成员的肖像权构成侵害,尚无明文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其中强调的是未经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两个条件都满足了才构成侵权。如果说只是为了新闻用途是可以未
7、经许可使用公民照片的,侵权行为强调的是营利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把营利目的详细解释为:使用公民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
8、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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