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许可在版权法中的演进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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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默示许可在版权法中的演进与趋势默示许可在版权法中的演进与趋势内容摘要:合同法范畴上的默示许可原则作为限制版权人权利的手段引入到版权领域,在前数字时代版权法领域町以发挥其应有效用。但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中,将其局限于传统的合同制度范畴,则无法应对技术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挑战,大量涌现的新问题远远超出了合同制度的范畴。只有确立默示许可作为开放性原则的地位,才能很好地引入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使作为开放性标准的默示许可原则,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下能够保障已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行为不因法律的缺位而受到过多的限制,这在对当前一些典型的网络行为规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关键词:默示许町版权法开放

2、性原则选择-退出机制版权法中存在着这样两条真理:第一、版权法中遍布需耍调和的复杂利益冲突;第二、版权法会不断受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沃伦・厄尔伯格大法官人类社会的总体趋势是永恒的变动与发展的,在整个社会系统的统摄与驱动下,反映且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也随着社会的变动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更新。梅因曾说道:“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1)如梅因所言,法律的稳定性需求与

3、变革性需求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是法学不可回避的主题之一,当前著作权法制度即面临着这一难题。从历史的视角体察,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伴随的是传播技术的变迁史。传播技术的发展与变迁拓展了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方式,客观上形成了著作权保护对象扩张的内在需求,然而内在驱动了著作权的权利扩张。另一方面,著作权制度特有的宪政背景使Z将促进知识文化交流活动的繁荣内化为制度目标。因此,著作权制度的每一次内在扩张也必然伴随着制度的结构的重新调整,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从现实的发展轨迹來看,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直接推动了著作权制度的变革。网络传播的便利性、交互性、人性化、跨界化等特点,以及超链接、

4、电子数据库、搜索指引、文件分享等数字技术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作品的使用及传播形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严重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促成了诸如网络传播权的确立、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与豁免等一系列新的著作权制度规则。面对着数字时代因信息技术引起的著作权法律环境的巨大变化,关于著作权制度改革的呼声也口益高涨:主张著作权法整体体制变革的有之,主张技术层面调整的亦有之。然而无论是整体体制的变革,还是技术层面的调整,都是一个现有秩序破坏和重建的过程,更何况重建秩序和现有秩序之间是否具有良好的衔接性,能否和现有的制度结构进行合理地融合,是一个令我们在作出决定前

5、必须严肃考虑的问题。默示许可作为一项具有悠久知识产权传统渊源的制度,脱胎于知识产权制度背景环境之中,乂契合数字时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若干要素与特征,对协调当前著作权激烈变革现实需求与法律稳定的制度需要Z间的矛盾,弥合秩序重建与秩序稳定Z间的裂痕,殊为有益。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如何适应网络时代的变革要求,从而促进著作权传播与保护的双赢局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下面,木文拟在阐述传统版权领域默示许可制度的起源、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展望其未來的发展趋势。一、传统版权领域中的默示许可原则默示许可原则來源于合同法制度,用于探寻合同各方潜在的合意,形成对已有合同的补充。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6、,其先由专利权制度所采用,后进入到版权法领域,并逐渐演化成显性和隐性两种制度形态,主要解决作品版权人和作品载体所有人Z间,以及版权人与其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借助于默示许可制度,著作权受让人及作品载体所有人可以正常合理地使用作品或其载体。1.制度渊源默示许可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來说,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19世纪,专利法中便出现了依据英国合同法中默示许可理论而建立起來的专利穷竭制度。“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在专利产品第一次合法出售时未作任何限制的,此吋该专利产品与非专利相同,推定购买者获得了任意使用或者转售该产品的默示许可。”〔2〕即依照默示许可原则,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在购买

7、专利的同吋,就已从专利人那里获得了一个依该专利产品的特性、按照合理的和可期待的方式來利用该产品的使用许可。这种理论,以公平和当事人的合理期望作为价值体系而建立,逐渐被英美法的判例所采纳。在Met-Lo订sys・lorpv.KomersUnlimited・Inc—案屮法庭认为,一个专利权利人将产品卖给顾客吋,如果没有严格的限制,在顾客认为自己已支付了足够的价款以后,可以认为顾客已就那件产品交付了一定的权利金,因此再要求顾客在使用、再出售吋继续支付权利金,有失公平。(3)而在IntelCorp.v.ULSISy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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