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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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性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曹建英0402浙江省海宁市高起本(党校本科)法学李冬梅内容摘要这几年,在我的工作中,经常遇到工人讨薪的情况,众多的工人因拿不到工资引发群体性纠纷,每年政府都会专门发文和组织清欠工作,但收效甚微。如何真正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实现,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在发包人占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上,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既要迎合发包人,争取承接工程,又要努力按期足额收到工程款,甚

2、感举步维艰。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为施工企业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本文就该条规定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首先从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无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作为法定抵押权还是作为特殊的留置权,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是法定的优先权,优先于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其次,文章着重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论述如何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后文章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顺序进行简单的分析。在建设工程具备转让条件或商品房预售条件之前,任何形式的转让均是违法、无效的。拍卖也是转让的一种形式,依照相关法

3、律、法规,在此阶段是不能拍卖建设工程的。如果是这样,承包人既不能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又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的债权就无从保障。笔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采取变更开发主体的方式让新人“接盘”,这是一种很现实、也很积极的做法。因而,在此阶段,也应准许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政府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为受让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目录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2(一)留置权2(二)法定抵押权2(三)法定优先权3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人

4、、转包人4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范围4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4(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4(二)承包人无须合法占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4(三)承包人应当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优先受偿权4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5(一)折价5(二)拍卖5(三)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6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顺序6(一)各债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6(二)同一顺序价款的数额按比例受偿6(三)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6参考文献8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

5、碍。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均或多或少地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口施工企业规模越人,其清欠的压力就越大,一些大型施工企业未收回的工程款就高达数十亿。在发包人占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上,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既耍迎合发包人,争取承接工程,又要努力按期足额收到工程款,甚感举步维艰。许多施工企业使出浑身解数,探求不同的途径积极清欠,但效果欠佳。虽然合同法一实施了5年多,但该条款的作用收效甚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批复(以下简称286司法解释),但对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工程价款究竟包括哪些方而,垫资款能否列入优先受偿范围,

6、优先受偿权的受偿程序,优先权的效力是否应受到限制等,仍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毋庸置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崭新的,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何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首先必须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学术

7、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优先权。(一)留置权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留置权(1)。理由是:我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就是承揽合同,所以也可以发生留置,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对建造的工程予以留置,并以此优先受偿。(二)法定抵押权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属于法定抵押权(2)。理由如下:1、主要特征两者相同。即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是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一旦丧失对标的物

8、的占有和控制,其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即随Z消灭。2、由法律直接规定。建设工程除“交钥匙工程”夕卜,承包人并未排他地对工程实施占有和控制,在不转移占有这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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