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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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区别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要素: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区分。身份有民法上的身份与民法外的身份,亲属法上的身份和亲属法外的身份的区分。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

2、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3、平等主体问题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案例一]:1993年8月,某市兴起了“盖楼热”,市政府许多部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该市财政局见状,也从市政府取得批文,拟建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200万元。1994年1月,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同年7月,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期望在建成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8月,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

3、200万元的预算造价。宝鼎公司考虑到财政局的特殊地位及财政局的付款承诺(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1年内付清),故同意继续施工。12月,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280万元。1995年1月,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并决定只按预先拟定的经费即200万元拨付,超过部分概不负责。此后,由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至1995年7月,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财政局仍欠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0万元。于是宝鼎建筑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应由民法来调整?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中的市财政局为机关法人,其与宝鼎建筑工程公司

4、为建造办公大楼所形成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是双方在平等、意思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应由《民法》(具体为其中的《合同法》)进行调整。市财政局应依约定履行清偿债务(所欠6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案例二]:原告王颖、倪培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二原告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并拦住责问:“小姐,你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回答:“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一再追问,二原告仍表示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

5、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里,被告的职员仍再三追问,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原告王颖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解开了外衣扣并摘下帽子让被告的职员查看。被告的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只得表示“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二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东西,并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其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

6、什么?[分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责问、非法搜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法院应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强制性和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目的在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一)事前调整----确定+范导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

7、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行为模式分为任意性的和强制性的。例如遗嘱形式是任意性的,见证人的有关规定则是强制性的。任意性规定体现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公共秩序的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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