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主体之非法人团体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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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含义所谓非法人团体,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的组织体。这种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在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中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在内地称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本课程称为非法人团体。而我国民事法律上常用“其他组织”一语。例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代各国民法,大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外,承认有

2、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的存在。即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法主体地位,承认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团体权利能力学说:否定说(旧说;从契约合伙之规定)与肯定说。肯定说。此说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在同一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今日,依据习惯法或判例法肯定非法人社团具有民法主体性,为有力说。非法人社团享有人格权,与法人无异。我国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承认。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而法律法规也承认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

3、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承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体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因此应断定中国现行法承认非法人团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肯定说。其与法人的差别仅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清偿它们的债务时,应由他们的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二、我国非法人团体法定种类关于非法人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是这样定义它的:其他组织或称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4、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此可知,其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依法成立。即在实体上该组织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组织,在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核准登记程序;第二,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但这些财产和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不同,它是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只是其他组织活动的物质基础;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结合,具有组织的特性,是一种组织体。但它又不同于法人

5、,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哪些组织属于非法人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9种,其中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具体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已对之进行了概括,并将会随着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其内涵。三、梁慧星先生:中国非法人团体的分类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而法律法规也承认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与法人的差别仅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清偿它们的债务时,应由他们的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其一,非法人企业。依中国现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无论是否采取公司形式,均有法

7、人资格。因此,所谓非法人企业,只存在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中的所谓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指依《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第14条,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指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企业;非法人外资企业,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非法人合伙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8、限连带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二,非法人经营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筹建中的公司、企业集团等。其三,非法人公益团体。上述非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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