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

ID:41979868

大小:2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9-05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_第1页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_第2页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_第3页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_第4页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的应用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余晖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于商标权人单独起诉销售者的诉讼,存在程序合法性的争议。主要分歧在于销售者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无论从商标法的规定,还是从诉讼法的原理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激励性,销售者都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独立诉讼地位的确立,是通过对商标权人诉权的肯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形性的特殊保护。一、销售者侵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定销售者的诉讼地位,首先在于确定其实施的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

2、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如果销售者的侵权行为独立于其他侵权人,则销售者的诉讼地位也应当是独立的。本文所探讨的销售行为仅是典型的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者与生产者等串通一气共谋产销环节的情况。其次,销售与生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理应各负其责。从主观过错上比较,两者具有不同的过错要求。生产者生产产品时,应当对该产品的相同和类似种群上他人已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相应了解,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义务。生产者未履行这种义务则构成侵权,商标法没有规定生产者免责条款。与生产者不同,商标法第五

3、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者的主观过错在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时仓储销售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即认定“作为销售者被告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商事活动中,理应遵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尽其合理注意义务叫从行为而言,生产与销售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以

4、销售者承担为前提,反之亦然。从侵权后果的承担来看,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全部负责,而销售者仅对其过错范围内的侵权事实负责。二、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角度,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对象进行诉讼。商标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积极与消极双重权能。所谓积极权能,是指商标权人有为实现商标权的财产权能而实施积极行为的权利;消极权能是指商标权人享有要求排除他人对其商标权侵害的权利。商标权的消极权能是保持知识产权满状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权能,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确定商标权请求权的性质,对于理解销售

5、者在商标侵权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诉前及诉讼禁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有的保全措施,是商标绝对权的体现。商标权绝对权性质决定了对商标权最直接.最原始、最基本的保护措施是停止侵权、恢复权利之原貌。因此,商标权利人的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这种请求权的物权性决定了权利人有权自己决定行使权利的对象,即当存在众多侵权人时,他可以只要求其中一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商标权利人的眼中,任何侵权者都有其独立的相对方地位。这里有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实

6、践中,常容易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混为一谈。其实,赔偿请求权与类似物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由债权或知识产权直接产生的请求权,当事人既可采用赔偿请求权,也可以行使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当商标权人同时要求赔偿损失与停止侵权时,事实上是同时行使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此时物权请求权决定诉讼的性质,即诉的性质主要为不作为之给付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应当根据原告所诉称的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对该侵权人有禁止实施妨害行为的利益而确定正当被告。故商标权人选择单独起诉销

7、售者,即赋予了销售者独立的诉讼地位。三、销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认为销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反驳销售者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享有独立诉讼地位之主要理由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将有关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等案件定性为必要共同诉讼,连带责任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原因而形成的诉讼,在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上,则将决定权交给法院。㈠销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构成连带责任。根据法律和司法解

8、释,归纳起来,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处理的情形主要有:财产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数人共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在诉讼中,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根据上文的分析,销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具有各自独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销售者仅对其销售的范围和数量承担赔偿责任,或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生产者则应对其生产的数量和全部销售范围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没有免除责任条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