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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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以农民为主的各类自然人,利用农村家庭实用住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吃住的接待场所。第三条农家乐发展要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1O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

2、二章申办审批第五条申办农家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二)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农家乐发展总体规划;(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村庄环境景观和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四)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建筑面积单层最高不超过150册且楼层不超过三层;客房数不得超过10间。联批联建不得超过2户;(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七)参加旅游、公安、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通

3、过考核;(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第六条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工商、公安、卫生、食药监局、税务、旅游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农家乐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农家乐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表式审批:(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二)乡镇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农家乐管理办公室审批;(三)县农家乐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

4、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四)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五)农家乐各项设施按许可标准实施后,报县农家乐联合审批小组统一进行验收;(六)取得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七条工商、税务、卫生、食药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第八条乡村会所、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农家乐日常管理体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

5、、农办、旅委、水利、公安、卫生、工商、环保、食药监等部门组成的安吉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委,为常设事业单位),抽调旅游、公安、工商、卫生、食药监局等主要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农家乐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

6、,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加强行业自律。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推动成立农家乐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农家乐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同意,经县旅委及县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立农家乐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农家乐日常监管纳入各村美丽乡村长效管理考核体系,由县农办负责。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农家乐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农家乐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农家乐办公室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户

7、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对农家乐集聚区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通讯设施。第十四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农家乐业主必须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

8、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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