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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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据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护身符”作者:康书昶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小的受贿乎段不断翻新,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司法实践小,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犯罪时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犯罪,对“借用型”受贿犯罪进行准确界定,是打击该类犯罪的首要问题。文章从“借用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审查方式进行分析,进而为司法实践中“借用型”受贿的认定提供参考。[关键词]借用型受贿;分析推定;证据一、“借用醴'受贿犯罪的特点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以“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客观要件。从法理上讲,索取或非法收受他

2、人财物,必然导致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他人财物使用权的变换,即受贿是占有而不是使用、借用或挪用。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职务行为,仅仅是临时借用他人财物,及时归还的,就不是占有,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近年來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与民事经济行为、正常社会交往相互交织的情况,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十分模糊,对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随着打击贿赂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更加狡猾,反侦查能力增强,总想钻政策与法律的漏洞,用貌似合法的形式來掩盖犯罪的本质。例如把行贿受贿车辆房产说是“借用化“借住”,把给了现金说是“借款”,拿“借,,当“护身符,,、“挡箭牌,,,

3、企图逃脱法律的惩罚,借用型贿赂犯罪不断出现。所谓借川型贿赂犯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岀借”名义给了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包含以岀借为名行贿和以借用为名受贿两个方血,本文着重讨论借用型受贿犯罪问题。借用型受贿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开性,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不再偷偷摸摸,秘密往来,英至不再掩人耳目,而是公开进行;二是无返还性,与真实借用的有借有还不同,受帅人对标的物长期占有和使用,不归还,行贿人也不索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三是理由的虚假也无需借而借,能还而不还;四是职务关联性,“出借”与“借

4、用”以职务为依托,“岀借人"“出借"财物,期望“借用人"利用职务Z便为其谋取利益;“借用人”利用职务为“出借人”谋取私利,期望“出借人”“出借"财物;五是违背合理性,具有违法性、应受处罚性,虽然这种借用与正常的民事行为外表相似,但木质上与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根木区别,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理性,掩盖不了其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的实质,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六是形式多样性,有主动出借、以借为名索要、以借为名收受、需少借多、借多还少、借而不还等多种情况,相当借川熨受贿犯罪犯罪因披着借川的外衣,与一般的受贿犯罪相比,只有隐蔽性和迷惑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成为司法实务中重大疑难问题

5、之一。认定借用型受贿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不能仅靠双方的口供定案,更不能把行受贿单方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除口供外,必须深入细致地调取相关证据,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即使被告人坚称是借用不认菲,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菲和处以刑罚。二是要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细致深入分析行为人在整个行为过程屮各种行为特质,剥茧抽丝,去其伪装,致力审查其表象所掩盖的实质内容是否是权钱交易,是否符合受贿构成耍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甄别认定是真实借款借用、还是借用型受贿犯罪的过程是一个复朵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屮,

6、没有普遍适用的万能标准,既不能凭单一的口供,也不能凭某一孤立事实定案,而是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必须系统全案证据、事件脉络、事实要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认定。2003年11月13口,最高人尺法院下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而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止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

7、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卬发《关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站,未变更权属甥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屈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索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爭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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