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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意义在西方法制史上,民法几乎就是法律的代名词。在近代西方国家,虽然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但事实上民法才是法律体系的主体。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存在一种基本的对立,即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两者的对立统一构成民族国家。这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国家除了为了保障私法的实现以外,绝对不得干涉私法支配下的私人生活领域,这叫“私法自治”。所以,私法,或者说民法就成了市民社会真正的根本法。法国民法典: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E
2、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普鲁士一般邦法典》1749年,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FriederichⅡ,1740-1786年在位)为推行他的开明专制,下令建立一个委员会将全普鲁士王国的法律编成一个法典,主要由大臣、法学家科西杰起草,迟至1794年才由威廉二世(FriederichWilliamⅡ,1786-1797年在位)颁布。该法典内容庞杂,共一万七千多条,分上下两编共43章。首先是私法(
3、第一编和第二编的一至四章);其次是宪法和行政法,包括等级法(第二编的五至十二章)、其他公法和行政法(第二编十三至十九章);最后是刑法(第二编第二十章)。其中私法部分在普鲁士曾施行一百多年,直至1900年才被《德国民法典》所取代。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法国民法典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第7条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1889年改成现在
4、的第八条,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这是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两者互不依赖,互不影响。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前提条件。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法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德国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
5、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罗马尼亚民法典第6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依赖于公民资格,后者的取得和保持只能由本法典第16条予以规定。”第7条:“每个罗马尼亚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希腊民法典第9条:“民事权利的享有独立于仅从宪法获取和保有的公民资格。”第10条:“每个希腊人都享有民事权利。”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杜摩林(十六世纪)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使私法自治得到了进一步抽象。德尼奥指出民法
6、是私法,是一个私人权利的体系。多马(Domat,1625-1696)第一次把公法和私法明确区分开来,他的《论法律》在结构上就分为市民法和公法两部分。朴迪埃(Pothier,1699-1772)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1689)将市民法视为私法加以论述,顺序是:法的一般规则、人、物、债、继承。阿古(Argou)的《从法学阶梯到法国法》(1692)。该书分为四卷:第一卷是人的民事地位;第二卷是物、继承;第三卷是债(包括婚姻);第四卷是从债和债的后果。博戎(Bourjon)的《法国普通法和归纳为原则的巴黎习惯法》(1743),其结构与优帝《法学阶梯》和《法国民法典》基
7、本一致。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法袍贵族是指十四世纪后形成的、以十三个地区高等法院为主体的法律贵族群体,他们以官职买卖制和官职世袭制为媒介,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政治势力。圣奥古斯丁恩宠论指个人是否能得到救赎全凭上帝的旨意,是上帝预先已经决定的,也是完全不可知的。扬森主义指法国法兰德斯主教扬森(1585-1638)提出的“依上帝之旨意而革心”的学说。如多马坚持认为:“其他规则是必要的,因为自
8、然法并没有准确地确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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