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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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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理论阐述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萨维尼1,意思表示效果:当事人必须要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和事实行为比较:事实行为中意思表示不被考虑,如先占,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但没有表达于外。如自助,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后果。2,私法上的效果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意思自治。3,关于合法性
2、(1)在法律行为的构成中强调合法性,将不适当的突出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自由干预,限制了私法自治。(2)造成许多概念的冲突,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等概念使得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趋于模糊。(3)将合法性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要件,而非本质构成要件,将严格区分效力规则与成立规则。德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事实体系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依内容分类依效力分类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
3、行为。(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非表意行为)判断案例: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1、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2、甲在家,发现院子里跑来一匹马,于是喂养起来,两天后马主人来寻马,要求甲返还马匹。3、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元,物美价廉,实价10000元,后商场发现,要求补差价,发生纠纷。4、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0元,实价10000元,买之。第一节民
4、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一)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三)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因与无因行为(三)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五)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六)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七)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八)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九)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
5、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相对于契约行为,具有表意人身份相同、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意思表示方向相同、意思表示所指向的目标实体相同等特点,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哪几种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物权行为票据交付金钱物权行为1,知识点: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19世纪初,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指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
6、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2,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原则:一是分离原则。德国法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是无因原则。无因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为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三是无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
7、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3,意义:首先,物权行为的独立使得财产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法律行为概念更趋精致与科学,法律行为的分类也更加完善,反映了德国抽象思维习惯与体系化偏好。在财产法领域,确立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这一显著对立的概念是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次,物权行为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实际情况是买卖行为和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二者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一个债权行为中的买受人是想通过买卖行为成为物的所有权人。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意是学者虚构的产物,此合
8、意是包含在债权契约之中的,是对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重复或履行,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被认为是“疏于生活”的。最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也存在一定的现实价值。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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