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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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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的考察下总之,在这两个案件屮,联邦最高法院都采取的都是“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s)或“命令性B由”(OrderedLiberty)的方法來解释第十四宪法修正案小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这种方法一直盛行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按照这种方法的解释,在第十四宪法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正当程序”条款仅仅包括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小乃要求被告人有权获得“基本公正”的对待。但是,“权利法案”中所保护的某些个人权利,也存在对各州适用的可能,就像
2、卡多佐(Cardozo)法官在“帕尔科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所说的,有些权利“暗含于命令性白由的概念之小,这样通过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运用,也可作用于各州”,但是第十四修正案强加于各州仅仅是那些反映了"命令性自由结构本质”(theEssenceofaSchemeofOrderedLiberty)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可能是“权利法案”所包括的,也可能不是的。同样,即使一项行为不是“权利法案”禁止的,也是有可能违反“基本公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达姆森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的弗兰克福特(Frankfurter)法官说
3、,“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公正”原则,一项权利只要是“基本”的(Fundamental),不管是否为“权利法案”所规定,也存在对各州适用的可能。1952年,弗兰克福特法官在“罗晨诉加利福尼亚州”(Rochinv.Califonia,342U.S.165)—案中就运用了“基本公正”理论,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在该案中,罗晨(Rochin)涉嫌贩卖麻醉剂,一天三名警察闯进他的家里,当吋罗晨正裸着身子坐在床上,他的妻子述在床上躺着。三名官员看见在罗晨的床头几上有
4、两个胶囊,于是立即询问“那是谁的东西?”这吋罗晨把这些东西拿起来就放进嘴电,这三个人虽然立即跳过去,但是罗晨还是把胶囊吞到肚子里。接着罗晨被逮捕,并被戴上手铐送进医院。在官员的监督下,一•名医生强制性地把一根塑料管伸到罗晨的胃里,并注入催吐剂,结果他发主呕吐,把两个胶囊吐了出來,警察发现这两个胶囊里面装有吗啡。后來,这两个装有吗啡的胶囊成为反对罗晨的主要证据,最后罗晨被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罗晨不服,以非法取证为山向加利福尼州上诉法院捉出上诉,加州上诉法院仍维持原判;接着,罗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争议的焦
5、点问题是:在罗晨胃里注入催叶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持肯定的态度,认为“考虑到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不可避免地强加于法院的判决活动必须基于整个诉讼的过程而产牛,以此來确定他们是否违反了公正和合理准则的要求——即使对于那些被指控犯了令人发指的罪行的人來说,这表达了美国人们的正义观念。'这些正义的标准尽管是具体的,但不是由任何地方的当局制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项概括性的宪法保障,正如卡多佐(Cardozo)法官先生两次写道——宪法中对个人特权的尊重,'如此植根于传统和我们人民的
6、理性Z中,以致于被认为是根木的'或者是'暗含于命令性自由之屮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模糊界限,并没有留给法官太人的空间。我们不可以仅仅依靠个人和私日的观念随意得出一些结论,而不考虑在司法运行中对法官的限制。即使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不是最终的和固定的,这些限制也是源于对我们整个司法程序本质的考虑。这些考虑深深地植根于理性和法律职业的传统Z屮。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法院在受到限制的司法权力范围内,市查一项有罪判决……”“把这些一般的考虑适用丁F前这个案件的情况中,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说,这项有罪判决制作的过程,不止侵犯了私
7、人感情,这种行为令人的良心感到震惊一一非法侵入被告人的私人住宅,强迫打开他的口并从其胃里取出东西——这种政府代理人获収证据的诉讼过程,即使是冷酷无情的人也会受到伤害。这些方法接近于拷问和欺骗,不能得到宪法的许可。”“最近这一系列案件执行了宪法性的原则,即国家不能基于暴力手段获取的自白而定一个人的罪。这些决定不是对国家广泛权力的任意例外,国家仍可运用自己的证据规则进行刑事审判。它们不是我们宪法性法律中某点的规定,而是一项总体原则的适用。他们仅仅是对国家一般性要求的部分例证,即国家在刑事指控中要采取文明体面的行为。正
8、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历史性的和概括性的原则……这不是说宪法性的历史过程就使法院认为,警察可以采取精神上的强制手段,从被告人的胃里强制取出东西,以此来判决他有罪。”所以,最终原审法院的有罪裁决被撤销。总Z,由上述的案件可以看出,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间,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权利法案”和第I•四修止案的关系问题上,实行“基本公正”原则,但除部分案件外,在大多数案件中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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