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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GB15742-2001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8:1993《声响警告装置和装备声响信号的机动车辆批准认可的统一条件》02系列中有关技术内容编制而成,主要技术内容与其等效,仅气动和电-气动喇叭声压级最高值的规定略有不同。 本标准只规定了机动车辆上采用的各类喇叭的主要特性及试验方法,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与GB15742-1995相比,差异如下: 1.标准名称改为“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电喇叭、气喇叭和电-气动喇叭,适用车型增加了L3、L4、
2、L5类摩托车。 2.试验环境中增加了“半消声室”。 3.功率大于7kw及不大于7kw摩托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区别开来。功率大于7kw摩托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与汽车相同。 4.将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与装于机动车辆上时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分列为两大部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5742-1995。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飞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湖北汽车电器;瑞安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喇叭厂。 本标
3、准主要起草人:洛如孝、缪幼熙、张庆学、陈是、黄自钦、张振泰。 本标准于1995年11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742-2001 Performancerequirementsandtestmethodsof 代替GB15742-1995 hornformotorvehicle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直流和压缩空气驱动的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装于机动车辆上的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本
4、标准适用于M、N、L3、L4、L5类机动车。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EC651-1979 声级计 IEC225-1966 声与振动分析用1/1倍频程、1/2倍频程和1/3倍频程带通滤波器3 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3.1 性能要求3.1.1 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0.2s。3.1.
5、2 声压级3.1.2.1 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dB(A)。3.1.2.2 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刺叭在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25dB(A)。3.1.2.3 在频率为1800~3550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5dB(A);
6、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dB(A):3.1.2.4 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3.1.3 耐久性3.1.3.1 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0000次。3.1.3.2 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50000次。3.1.3.3 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3.1.1和3.1.2的规定。其中直流推动喇叭的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称电压的95%~115%范围内。3.2 试验方
7、法3.2.1 试验环境3.2.1.1 喇叭的试验应在消声室内进行,也允许在半消声室或一开阔场地上[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在开阔场地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应比被测量喇叭的声压级至少低10dB(A),试验应在天气良好时进行。除有特殊规定外,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为23℃±5℃。3.2.1.2 试验时,除观察仪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喇叭和传声器附近停留。观察仪表时,与被测声压级无关的指针摆动应忽略不计。3.2.2 试验仪器3.2.2.1 声压级的测量应采用符合IEC651规定的一级精度的声压计进行。测量时应采用快速时间常数“F”,总声压级的测量使用“A”计量档,技准声压
8、为20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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