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预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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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为了有效管理预付款和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压缩预付款占用时间和规模,控制预付款额度,防范呆坏账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释义预付款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供应商的各项购物款或工程款。二、管理要求1、公司在采购、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向供应商(单位和个人)支付具有预付款项性质的款项,业务部门签订商务合同时,要严格限制合同/订单中的预付款条款。2、业务部门进行材料/商品采购时,力争做到先货后款。确需支付预付款项的,首次预付款项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15%,累计预付款项不得高

2、于合同总价的6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商品采购,不予支付预付款项。因市场原因确需到款发货的材料/商品采购,相关商务合同条款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3,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采购不得支付预付款项。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确需支付预付款的,首次预付款项不得高于合同总额的10%,累计预付款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60%。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固定资产采购累计付款达到60%时,实物资产和购买发票需送达公司指定地点。4、工程预付款由公司和施工方在合同中的专

3、用条款内约定预付款项比例和支付的时间进度,首次预付款项不得高于合同总额的15%,累计预付款项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60%。在工程建设中,公司严格按工程计量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本次工程计量结果的90%。尚未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总额不得高于建安预算总造价的80%。5、其他采购合同、维修合同等,按照材料/商品采购的预付款项规定进行管理(见二、2)。6、以上预付款项规定,需在商务/建安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体现。三、预付款项支付申请支付预付款,业务单位需持相关商务/建安合同,按照《高峰公司货币资金

4、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履行完成审批手续后,持商务/建安合同和《付款审批单》至公司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四、责任追究预付款项支付后,因主、客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损失包括:1、预付款支付后货物或设备未到而形成的坏账损失。2、货物或设备已到但未开具发票而损失的各种税费。3、挽回该项损失而发生的费用。4、其他损失。五、其他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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