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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审批,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屮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轉管理局负责全区蒙药制剂调剂使
2、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调入方必须是从事蒙医诊疗活动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五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调入制剂凭蒙医执业医师或者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且与《医疗机
3、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第六条凡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向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调入方或调出方医疗机构填写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说明调剂使用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一)制剂调出和调入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二)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三)拟调剂制剂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拟调剂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制剂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五)拟调剂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和标签样稿;(六)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剂制剂品种
4、的自检报告书;第七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地盟市线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盟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第八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同意调剂使用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5、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调剂使用批件或审查意见书于10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丨•条制剂调剂使用批件有效期为一年,调剂制剂期限不得超出调出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己调剂的制剂应在制剂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一条调剂使用蒙药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印制,其内容、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第十二条调入方的义务和责任:(一)调入制剂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二)超范围使用或
6、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医疗机构负贡;(三)调入的制剂不能超出批准的期限、数量和品种范围;(四)调入的制剂应当按要求贮存;(五)真实、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调出方的义务和责任:(一)提供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真实无误;(二)调出的制剂经检验合格;(三)对调出的制剂质量负责;(四)真实、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第十三条申请制剂调剂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宣传制剂
7、疗效或变相宣传制剂疗效的;(二)经抽验制剂质量不合格的;(三)不按规定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不能保证制剂质量的;(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制剂调剂使用情况的;(五)曾超出所批准的调剂制剂品种、范围和数量调出或调入医疗机构制剂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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