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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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1394号)、《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建设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的拨款和借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通过土地等国有资产融资筹集的建设资金。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审

2、批工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财务监督和预算、决算的审批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分别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在充分论证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予以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划部门转报上级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项目不得组织建设。第六条新建项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意见书;3、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

3、持方案;5、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及贷款协议;6、供水、供电意向书。改、扩建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酌情确定申报材料。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再委托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评估。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委托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和技术工艺,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时应当听取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计划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1、完整的施工图;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

4、;3、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书;4、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勘验书;5、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第十条项目批准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向市计划、财政、统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放线,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使用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计划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未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财政部门不得安排政府投资。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

5、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实行会计委派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四条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依据。第十五条第一次申请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基本建设专户,并由委派会计负责监管。项目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将除国债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统一纳入该专户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按财政部及省财政

6、厅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性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至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第十七条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八条以政府性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单位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计量的已完工程价款的80%.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

7、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突破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须先报市政府批准,经计划、财政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财政部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超规模超标准部分投资不予认可。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委派会计代表财政和监察部门进行的监督。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和委派会计四方共同签证,未经委派会计签证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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