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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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2、、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12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办法

3、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12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

4、督。市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5、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12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法人名称;(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四)项目总投资

6、、年度投资总额;(五)资金来源;(六)使用单位名称;(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年度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年度内开工的项目。12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第十五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十六条市

7、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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