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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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基本理论部分案例1张某系农户,妻刘某,两子一女,张某名下有自住砖房16间。长子已婚并有一子,次子未婚,两子均与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已婚并有一双子女,住于其夫家。2009年春,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携两子进城购买种子和化肥,因化肥和种子紧俏,张某按照以往习惯事先联系商家何某预定货物。途中张某驾车不慎且山路湿滑客货车不幸翻落,张某与其两子均亡,该客货车亦完全报废。经核实,李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投保。案例1刘某认为家产全部应该归她所有,因此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如大儿媳妇再嫁即收回房屋,认为女儿已嫁没有资格再分财产。媳妇、

2、女儿很不满,但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其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时,同村的李某亦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某认为车辆是张某损坏且人已死,故,拒绝赔偿,李某亦将刘某告上法庭。不久,何某来电催告张某来取预定的化肥和种子,刘某告知张某已亡,不再需要这批货物,但何某坚持要求刘某支付货物费用并提货,因何某为张某留货,现在销售时节已过,该批货物无法出售。其女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其诉的种类?李某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其诉的种类?何某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其诉的种类?如果刘某履行合同,但何某提供的种子和化肥是劣质产品,给刘某造成很大损失,刘某欲起诉何某。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

3、、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同类的?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确定被告?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加张某的女儿

4、为共同被告。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个案件的被告是同一人并不能成为合并审理的适法理由,因此该法院合并合理三个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合并审理这三个案件并没有经过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意应属程序违法,因此该法院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可否参加诉讼?为什么?依据是什么?如他们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什么?如他们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该怎么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没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即使他们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在判决分割张某遗产时,也应当

5、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而不应当因为他们没有参加诉讼而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利。案例2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案由个法院管辖?公告送达后,李妻应诉,鉴定结论显示,李先生并非小莉的生物学父亲。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在她的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士负担。另外,

6、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有什么问题吗案例3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1、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为什么?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4、甲村、乙

7、村与A县丁造纸厂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在县是侵权行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2、该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3、丙村是原告,与甲、乙村同为共同原告。4、甲、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5、法院可重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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