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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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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挥其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X政办发〔2015)6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XX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5〕123号),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第三条年度工作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和加分制方法,每单项扣分或者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所占分值。年度工作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为:(一)履职考核(40分)1•不能正确处理自身业
2、务与财政法律顾问工作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活动的,每次扣10分;2.未按XX县财政局统一要求,对重大决策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论证或者修改补充建议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每次扣5分;3•未按要求协助XX县财政局审查、修改重大项目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的,每次扣5分;4•未按要求提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每次扣5分;5.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者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的,酌情扣分。(二)规范执业考核(30分)1.未建立XX县财政局法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
3、,每次扣5分;2.任期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每次扣20分。(三)树立形象考核(20分)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XX县财政局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或者形象的,每次扣10分:1•不遵守保密制度,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祕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2.以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办理与我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的;3.利用法律顾问的身份或者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4.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XX县财政局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4、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法律事务的;5•从事其他损害XX县财政局及其工作部门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的。(四)奉献社会考核(10分)1•无故不参加XX县财政局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法制宣传等活动的,每次扣2分;2•不积极参与全县律师行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扣2分。(五)加分项目(20分)1•创新财政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2•所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得到XX县财政局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3•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获得到XX县财政局及其工作部门好评的,每次加2分。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5、合格、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不满80分为不合格。第五条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度规定时间前向XX县财政局提交本人当年度财政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另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后,XX县财政局将考核结果通报给法律顾问本人,并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XX县财政局申请复核,XX县财政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任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
6、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法律顾问任期内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中有一次以上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XX县财政局有权不再续聘或者予以提前解聘。第八条XX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和任期工作考核结果在任期届满前或者任期届满时对法律顾问予以调整。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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