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尔曼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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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柯勒律治(SamuelTaylorColeridge,1772-1834年)“诗的意境是对立和差异性的平衡与和谐中呈现出来的:它协调同一与差异、一般与具体、概念与意像、个体与代表、新奇与陈旧。”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1、法律与宗教是社会关系和人性的两大维度,二者之间存在张力:法律通过其稳定制约未来;宗教通过其神圣感挑战一切现行的社会制度。或者说:法律是以当下制约未来,宗教则是以未来挑战当下。第3页2、法律与宗教的内在联系:“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维度,宗教赋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3、“在所有已知的文化里,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都是互动的。从某种意义上

2、说,一切都是宗教,一切都是法律,正如一切皆是时间,一切皆是空间。人类随时随地都在面对未知的将来,因此人类需要对超越其自身的真理的信仰,否则社会将衰微,将枯竭,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也随时随地都在面对社会冲突,因此,人类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第18・19页。•4、二者彼此脱节的后果:法律容易沦为教条(legalism),宗教容易陷入狂热。第4页。二、法律与宗教的共性:•仪式——客观性和程序性。•传统:连续性(过去的语言和惯例);•权威:约束性和强制性;•普遍性:真理性和人性。摩西十诫与法律是内通的。•“只有当法律通过仪式与传统,通过权威和普遍性,触动并唤起了人们的生命整

3、体意识、根本目的的意识和神圣意识,他们才会拥有这种感受。”第17页。“对法律宗教之维若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就剥夺了法律实现正义的能力,甚至可能剥夺了它生存下去的能力。”三、法律实证主义的危害•1>“整个法律制度就像经济制度一样,被看作一台结构复杂的巨型机器——按照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它是一个科层化系统——在这台机器中,每个零件按照特定刺激和指令完成特定任务,独立于整个事业的目的之外。”第5页。•“众所周知,即使动用再多的警力也无法遏制都市犯罪。归根到底,有守法的传统方能阻止犯罪,而这就需要人们深信或者笃信,法律不仅是推行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生命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第7页。四、□世纪

4、、12世纪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十个标准性特征:•1、法律的相对自治;2、法律的职业化•3、法律的教育制度;4、法律的科学化•5、法律的法典化;6、法律的内在演化性•7、法律的自洽性;8、法律之于政治的超越性•9、法律的多元性;10、法律的内在张力性五、法律世界实现和谐的道路一一苹命1、教皇革命(1075-1122)2、马丁・路德改革(1517J555)3、英国革命(1640-1689)4、美国革命(1776)5、法国革命(1789)6、俄国革命(1917)“东西方主要是时间概念,而非地理概念。〃笫49.六、法律内生矛盾的解决一一衡平法1>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2、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流变性。3

5、、法律的工具理性与法律人的价值理性们尔曼:“罗马教会从11世纪至16世纪塑造而成”。;"英国法律就是在其习惯法的基础上,不断注入教会法观念,注入一种教会的正义观,而形成的。"“良心是衡平法的渊源〃。衡平法法庭受理案件:申请人贫穷,无钱打官司;申请人无权,对付不了权贵;官场腐败,导致被告逍遥法外;新的案件类型,如信托业务;意外事件、欺诈胁迫案件得不到救济。六、伯尔曼对韦伯法律类型学的批判•韦伯的法治观是从传统、魅力型、法理型发展的过程,是从实质理性走向形式理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形式不理性(神谕、魔法、巫术)f实质不理性(基于宗教首领或者长官的意志产生的判决,如卡迪正义)f实质理性(基于伦理

6、、政治或宗教的判决)f形式理性的演进过程。七、伯尔曼的正义观•1、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权利优先论•2、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公共利益优先论•伯尔曼的正义观: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共生。七、伯尔曼的综合法理学1)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律是国家的制定法体系,是-种政治工具。2)自然法学派:法律是根源于理性与良心的道徳准则。3)历史法学派:法律是一个民族演进屮的精神信仰。将普遍性与地方性、无限与暂时互动起来——历史法学将理性与意志、价值与规则、匸义与秩序统一起来——历史法学综合法理学:法律不只是道徳或者政治,也不只是道徳与政治的结合,法律还是历史。在某种历史环境下道徳上正确的事,在其

7、他历史环境下也许是错误的;同样,在某些历史环境下政治需要的事,在其他历史环境下可能招致反对。更为重要的是,对待法律的道德态度与政治态度Z间的表面冲突,可以在历史环境的背景下得以解决。历史,即社会经验主活,可以为道徳和政治的调和提供条件具至起到推动作用,使二者结合在一起。实际上,法律可以定义为根据经验对正义和秩序进行平衡。第279页。“永远与暂时、恩典与律法、精神与物质、激情与理智、自发与计划、神圣与正义,这些价值观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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