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XX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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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到位,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政发〔2014)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X政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一'实施范围全县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均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二、收取标准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在

2、发布出让公告、批前公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在首次支付土地出让金时一并缴付。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一)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7%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其它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3%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返还方式(一)返还标准。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实施分阶段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时不计息)。1•开工建设阶段。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后,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属分期开发建设的,按分期动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返还

3、保证金)。认定标准为: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深挖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达到或超过前述认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岀具现场踏勘认定意见。2.竣工验收阶段。项目按约定时间建设竣工后,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属分期开发建设的,按分期竣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返还保证金)。认定标准为:完成主体和配套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安装,并通过县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确认意见。(二)返还程序。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向所在地国

4、土资源所(分局)申请返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后,返还开竣工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三)违约金扣缴。受让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开竣工时间。未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开工以现场踏勘认定意见日期为准,竣工以核发验收确认意见日期为准),每延期一日,分别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0.2%。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法规政策进行处置。各返还阶段,经审核确认属受让人违约的,由县国土

5、资源局按标准提出违约金扣除意见,扣除相应违约金(返还比例部分如冲抵违约金存在不足的,须另行补缴),最终剩余部分返还受让人,扣除和补缴的违约金缴入县财政国库。四、管理要求(一)履约保证金收缴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认定和相应履约保证金收缴、返还,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开工状况认定;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收缴、返还扣缴、拨付等情况的监管。(三)本制度实施前已出让的未动工或未竣工项目,符合延长开发期限处

6、置方式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已动工未竣工项目按本制度收取标准的50%收取),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经批准,允许多次延期的项目,在办理下一次延期手续前,应当对上一次履约保证金先行结算扣缴,然后重新收取履约保证金。(四)已出让的未动工或未竣工项目,属依法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需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的,应当由新的受让人缴存履约保证金。(五)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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