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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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市民的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和审核返还。第三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一)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所选聘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费用。前期

2、物业服务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是由业主、业主大会初次选聘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交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不低于下列标准:(一)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交纳5万元前期物业服务保证金;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出1万

3、平方米加收1万元前期物业服务保证金(超出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1万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标准:按接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计算,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万元;5-10万平方米的不低于4万元;10-20万平方米的不低于6万元;2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0万元。第五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履约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上。第六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取、保管、使用和退还。(一)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保证金应在开发建设单位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

4、服务合同》前,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应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二)保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专储。(三)使用。在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动用保证金代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也可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动用保证金代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从该单位保证金中支出。(四)退还。前期物业服务保证金在业主委员会与选

5、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由物业主管部门一次性退还建设单位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由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期满时,由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一次性退还。第七条为鼓励先进,督促落后,物业服务企业在进入新的服务项目时,一级信用企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可下浮10%,连续四次被评为一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保证金下浮20%,连续六次被评为一级信用服务企业的,保证金下浮30%;二级信用企业要全额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连续四次被评为二级

6、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保证金下浮10%,连续六次被评为二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保证金下浮20%;三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保证金上浮10%;四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保证金上浮20%o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待处置到位后经业主委员会认定,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返还手续。(一)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二)合同终止时,不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三)合同终止时,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以业主委员会盖章的资料清单为准);(四)合同终止时,未按相关要

7、求有序撤出的;(五)合同未满擅自撤出物业的。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撤出服务项目,对未按规定要求移交又无法整改到位,或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协议,按实物的具体价格进行扣除。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认定,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一)恶意退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的;(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诚信服务、不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四)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小区善后处理和基础建设或纳入小区住宅维修资金账户。第十二条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30日内,双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制度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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