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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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应当重新进行审视和研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没有处分权”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之问没有因果关系。现实中,大量灰色领域的存在是现有制度欠缺正式和解方式的博弈结果,建立调解制度可以疏导当事人的合理的和解愿望,产纶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建立调解制度,还可以赋予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符合现代的诉讼理念。另外,建立互动性、参与性的新型行政关系,也是行政诉讼中调解应起的作用。我国应当建立有条件的调解制度,树立依法调解的原则,严格规定调解的限制条件,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对于调解协议存在瑕疵的,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关键词】:调解;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协议一、弓丨言二、行政诉讼调解概述3三、调解制度依据与基础5(一)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5(二)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9U!五、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建15(一)建立调解制度的适用原则151、自愿原则152、合法原贝I」153、平等原则164、有限原贝I」16(二)建立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171、行政处罚案件172、行政裁决案件183、行政许可案件184、行政许可案件185、行政补偿案件19六、余论19七、参考文献20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王超一、引言中华民族历来就讲究“以

3、和为贵",调解便是在追求这种和谐秩序下产生的。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调解在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它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作用。但是在行政诉讼上,我国法律却明文规定禁止引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行政案件的上诉、再审、申诉、缠诉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效率严重低下等现象的大量发生,法院会默许甚至动员原被告通过“案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案件。这种协商和解的方式其实就是一种隐性的行政调解,法律对于行政诉讼禁止调解的规定其实已被悄然规避。但事实却证明行政诉讼引入适当的调解是可行的。基于此种思考,本文就我国

4、行政诉讼中引入适当的调解制度的必耍性以及对调解制度如何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有利于我国冃前止在修订中的行政诉讼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二、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能为了解决行政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终结行政诉讼程序。尽管法律禁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但是,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许多法院及法官还是对行政案件在做调解,只是换了一种名称,不再说调解,而叫“协调”,最终在表面形式上也没有以调解方式结案,而是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出现这种现象,有

5、着深层次的原因。在我国,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行政机关,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还远远不能做到。而在行政诉讼现实中,法院所血对的一方是相对人的权利被侵害,职责所在要主持公道,另一方是行政强权,而手中的司法权又很弱,只能采取两边都能交待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别无选择,只能是调解,但调解为法律禁止,因此,只能以调解为里,以撤诉为表,这是我国行政审判法官的创造,是在法律和现实的夹缝屮求生的本能选择。这就是我国行政审判案件撤诉率高的真正原因。当然,仅从撤诉案件的表征上看,无法看出原告撤诉的真正动因,也无法看出合议庭对撤诉案件的司法审查过程,但经过调查,发现不外

6、乎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起诉后,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因而主动申请撤诉的;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或变更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这两种撤诉均未受外力影响,系正常撤诉。三是非正常撤诉,并非原告心甘情愿,而是行政机关采取威胁、恫吓、压制或对原告行使诉权设置障碍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或法院审判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照顾行政机关面子,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促成原告申请撤诉。显然,高比率撤诉的背后隐藏着许多规避司法审查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做法。一方面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行政诉

7、讼案件却大行其道地通过“案外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且颇受原、被告与法院的青睐和接受,行政诉讼理论遭遇司法实践的此等尴尬,立法被如此虚置,这究竟是实践走向了误区,还是理论滞后效应使然?调解结案的现实需求,岂是一个法条所能禁得了的。面对行政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背后隐藏的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的突出问题,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倒不如名正言顺地从立法和制度上加以规范,以消弭目前理论与实践脱节所生之尴尬。因此,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已势在必行,法律不应对此再持漠然或否定态度。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一)理论依据否定行

8、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其主耍考虑的原因:行政权于公权力的范畴,它既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的职权,也是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其行政机关本身与行政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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