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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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原告李XX,女,1931年8月3II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本市小皇城70号附[号。原告肖XX,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12号3栋301号。原告肖戊姣,女,1958年5月22日出牛,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乐洋路82号。原告肖晓红,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乐洋路18号。原告肖姝丽,女,1966年7月10日出牛,汉族,武冈市人,住木市小皇城70号。原告肖琴丽,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步行街3栋D单元307

2、号。上述6原告的特别授权人刘红邵,男,湖南云山律师。肖怡清,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小皇城70号附1号。管群花,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王城路3栋3・4号。委托代理人刘兴吾,男,湖南云山律师爭务所律师。原告李XX、肖XX、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与被告肖怡清、第三人管群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木院2009年2月27II受理后,依法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6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肖怡清、第三人管群花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6原告诉称:原告李XX与丈夫肖绿生共生有原告肖XX、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被告肖怡清6个子女。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在小皇城先后修有房屋两座。1993年肖绿生去世,所留遗产全部由原告及被告继承,基丁•家庭实际情况遗产未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由原告李XX、被告肖怡清居住、使用。2003年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房屋需,原告一致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拆迁安置乎续,以原告李XX的名义与神斧签订了补偿女置协议书,该协议并由王城公园、步行街建设指挥部、迎春亭办事处、武冈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了以鉴证。根据规定,原告全家在步行街3栋3-4号得到拆迁女置补偿

4、门而两个。200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房协议书。2006年11月左右,房屋建成居住。2007年元月,原告发现被告肖怡清在2005年口月20日伪造了-•份所谓的赠与书,把自将共同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更改,被告向武冈市国土局、房产局提出了更改屮请,重新确权至原告李XX名下。2008年,被告肖怡清与第三人管群花因感情问题而闹,管群花以所谓土地、房屋系其与肖怡清共同所有为由,向武冈市人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在经得家人同意下,立赠与书将步行街3栋3・4号门面土地赠与给肖怡清,肖怡清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合法,

5、故判决撤销了以原告李XX名义所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讼,请求依法确认2005年11AI10口原告与被告的土地赠与书无效。被告肖怡清未予答辩。第三人管群花述称: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及赠与的事实客观真实,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办理了法律乎续,依法有效。现原告起诉是因为赠与书是被告伪造的,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6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2005年11刀10口赠与书。欲证明赠与书上李XX的名字是伪造的,其指印是李XX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按的,其他原告的名字都不是其木人

6、签的。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欲证明神斧公司所拆迁的房屋系李XX的。3、合伙建房协议书。欲证明原、被告2005年6月8口签订了--份合伙建房协议书。4-5.黄建军、曾元国的证词。欲证明立赠与书的情况。6-7.张明清、李忠平的证词。欲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及立赠与书的情况。8-9.肖怡育、肖怡平的证词。欲证明原、被告合伙建房的情况。0、门血租赁合同书。欲证明房屋门血出租方是李XX,李XX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1、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材料。上述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1、2号证据无界议;老房子是李XX的,与后而的赠与是两冋事,合伙建房

7、协议是伪造的,对4、5号证据,两位证人的证词与第三人代理人对其的证词内容有矛盾;6、7号证据的证人是原告的亲屈,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因为赠与书原、被告亲笔签的名;证据8、9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10号证据即门血租赁合同书是被告均第三人闹离婚后写的,爭实上是肖怡清的房子;对口号证据的真实性无界议。被告肖怡清未提供证据。第三人管群花提供了下列证据:、赠与书。欲证明原告立据将争执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了被告。2、武国用(2005)第1014号肖怡清土地使用权证。欲证明受赠土地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3、关于请求变更权属的报告。欲证明赠与时被告姐妹是同意的

8、。4、(2008)武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用以证明权证已被法院撤销,且已发生法律效力。5、对曾元国的调查笔录。欲证明赠与行为是原告的意思。6-10.对王元姣、管样玉、管洁、管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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