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各种复习资料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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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物权基本概念公开2013-06-1514:35

2、(分类:默认分类)1、物: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人身之外、人力控制、经济价值)2、物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貝有排他性的权利。或,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性)3、物权法: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的支配、物权变动、物权交易安全)4、准物权:以物Z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物之外的财产、类似于物权)5、他物权:在他人所有Z物上所成立的物权。(派生于

3、所有权、他人Z物)6、动产:能够随意移动并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和功能的物。7、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自然性质、法律规定)8、完全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或者,所有权人得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或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9、定限物权:权利人仅能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10、主物/从物:主物是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从物指

4、并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非主物构成部分、辅助主物发挥作用)11、特定物: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独特性、当事人指定)12、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住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或者原物因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13、(抱歉!与“10”重复了)14、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单-•物、结合物)15、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定限物权,在相容的

5、物权之间,顺序在両者排斥顺位在后的而优先实现。(所有权、定限物权、顺位前后)1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Z原则。(种类及内容法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17、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当事人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则。(法定方式、物权变动、公示公信)18、区分原则:在发牛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各自的成立和纶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结果,成立和牛•效分别依据不同规定)19、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

6、人的事实。(同归于一人、法律事实)20、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而凭证。(设定、财产权利、书面凭证)21、物权行为:直接发牛物权法效果而以变动物权的意思与背记或交付相结合构成的法律行为。(物权法上的效果)22、不动产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冃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将来物权变动、债权请求权、提前登记)23、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市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不须登记或交付即能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法国、日木为代表。(法律行为、无变动公示)2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外,还须物权合意以及登记或交付

7、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例。德国为代表。(法律行为、物权合意、背记或交付)25、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当事人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需登记或交付的立法例。以奥地利为代表。(法律行为、债权合意、登记或交付)26、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行为)27、指示交付: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冇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第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代物交付)28、占有改定: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在动产物权转让后其仍然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间接占有,以代替实

8、际交付的情形。(另行约定、间接占有)29、本权/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依据的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权利。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控制与支配、事实状态)30、他主占有:占冇人非以所冇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冇。(非所冇意思)31、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所为的占有。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而为的占有。(不知或不应知无占有权)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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