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野下的民办学校体系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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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视野下的民办学校体系化分类王康郑州大学X关注成功!加关注后您将方便地在我的关注中得到本文献的被引频次变化的通知!·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开心网·豆瓣网·网易微博摘    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与《民法总则》的通过,使我国确立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这一分类在法律上存在冲突与漏洞,在现实中既无法为办学者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又难以实现国家分类管理的目的。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分类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民办学校分类,首先应依据“是否分配利润”这一客观标准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办学者的办学条件和个人选

2、择,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和股份有限公司型;依据是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分为事业单位型和社会服务机构型。这一体系化分类的建立,有利于民办学校分类目的的真正实现。关键词:《民法总则》;民办学校;体系化分类;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促进法》;作者简介:王康,男,河南兰考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物权法。一、引言民办学校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投资办学的营利性学校在我国民办教育中占有很大比重,但立法在很长时间内却并未明确承认营利性民办教育,这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2

3、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种基本类型,并在登记、收费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对二者加以区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法人分类这一问题上,采取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分类模式。如此一来,我国立法从基本法到特别法的不同层面,肯定了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二元划分。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将营利性民办学校放置于营利法人部分,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置

4、在非营利法人部分,就圆满完成了分类的任务。民办学校的分类应是一个规范化和体系化的过程,仅仅在立法上给出“营利”“非营利”这样的表述是远远不够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学者们对于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分类的研究多集中在对营利性和非营利区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讨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新体系形成的背景下,则需要对目前立法中民办学校分类的体系性、科学性进行研究。从现有立法来看,《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本身在体系性和逻辑性上就存在诸多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存在着规定不够细致、宣示性条款较多等弊端。除了这些问题,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法律规范的冲

5、突矛盾。目前立法并不能为民办学校分类提供清晰的依据。本文将在《民法总则》确立的新的法人分类体系下,深入分析理论和实践中民办学校分类的问题,并通过体系化的方法健全民办学校的分类,以保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这一政策的真正落实。二、民办学校分类的问题1.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的问题缘起在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以及2017年《民法总则》审议通过前,民办学校一直处于分类不清、定位不明的状态。按照当时《民法通则》对于法人的分类,民办学校难以归入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的任何一种。首先,《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

6、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将民办教育界定为公益性事业,这些立法否定了民办学校作为企业法人(或营利性法人)的可能。其次,民办教育归类为事业单位也存在疑问。事业单位这一概念存在争议,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中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虽然设立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但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则与很多民办学校的特征不符。至于机关法人和社会团

7、体法人显然在性质上与民办学校区别更大。基于以上原因,在不对民办学校进行进一步区分的情况下,很难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01年颁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将民办学校界定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皆非民法法人类型的规范表述,对定性民办教育并无多大助益,至多是为登记的便利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立法上对民办教育机构定性的模糊处理导致了现实问题的产生。我国民办院校主要依靠投资举办,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客

8、观现实是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教育机构并存,国家政策实际上也允许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如果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学校,不同性质的学校都可以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奖励扶持的优惠政策,形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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