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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30
《合同签订是否就一定有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签订是否就一定有效?2005年5月,孙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o合同签订后,孙某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某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某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A保险公司发现争执,并
2、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秦情分析和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本案中,孙某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3、,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某与A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某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A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A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相笑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5、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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