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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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痕迹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证明价值(11)1痕迹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证明价值郑筱春摘要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尤其在涉及直接认定人身的场合,有时可能成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该在正确认识痕迹鉴定结论性质的基础上,分析、研究不同种类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促进司法公正。关健词痕迹鉴定痕迹鉴定结论司法实践证据价值痕迹鉴定是痕迹检验人员接受委托和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与痕迹学相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并出具结论性书面意见的司法活动。这种结论性书面意见称为痕迹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是补充裁判官之认识能力,推测实证事实存

2、否的基础材料,因此有着极高的证据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鉴定结论的神秘面纱被揭开,其自身理论体系的不完善逐渐暴露,那种认为鉴定结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的观点,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判,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神圣,它同样会出错,因此有必要系统地研究痕迹鉴定结论的性质,正确评估各类痕迹鉴定结论应有的法律价值,以促进的司法公正。一、痕迹鉴定结论的性质(一)痕迹鉴定结论属于一种专家意见痕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痕迹鉴定结论尤其是手纹鉴定结论往往被认为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因而在法庭上被广泛采纳,并被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为七大证据之一。尽管

3、法律明文规定痕迹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但这个结论近年来越来越多受到质疑。有人认为“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仅仅意味着它具备了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而并不表明它最后一定能成为影响审判定案的证据。①”更有的直接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作为独立证据种类是不科学、不严谨的。②”痕迹鉴定结论是否属于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直接影响到痕迹鉴定结论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说鉴定结论一开始并不表现为证据,不具有先天的证明力,而是鉴定人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在运用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被法官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后才转化为证据,加深这一观念可避免鉴定结论先行有罪推定现象。③因为从理想的状态来

4、看,在法律上只有科学的、正当的、合理的、逻辑的、合法的鉴定结论①刘瑛:“物证鉴定技术违规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影响及对策”,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1期。②张嘉军、李莉:“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种类的困境与未来”,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③冀祥德、刘现:“鉴定结论有罪推定现象批判”,《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71·(11)2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才能真正被定位为证据。从理论上分析,如果鉴定依据的检材是客观的,运用的原理和方法又是科学的,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问题的鉴定结论应是相同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鉴定人员在鉴定时常常受主观因素、外来信息

5、、认识能力和条件、检验方法、认识方法等的限制,鉴定结论并非总是正确的。而且不同的鉴定人员在同一条件下,或者同一个鉴定人员在不同的条件下,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能不同。所以必须理智对待鉴定结论,不要结论一得出就给予过高的地位,不能绝对、片面地认定它是独立的证据或不是独立的证据,只有在经法官审查判断后作为判案依据时,鉴定结论才是证据,而在此之前,鉴定结论充其量只能定位为专家意见。(二)痕迹鉴定结论是间接证据,其证明价值有限痕迹鉴定结论属间接证据,和其他证据或衔接、或并列、或辅佐、或印证,共同构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①因此,痕迹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有限,不可自行扩展。痕迹鉴定结论被法官认可成为证

6、据后,也只能是证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比如枪案现场的弹头弹壳经鉴定后能证明为某一把枪支发射,要充分证明持有枪支的人参与了犯罪,还需要其他旁证予以证实,仅仅根据弹头、弹壳是某一把枪支发射而认定枪支持有者就是真凶的判断有失严谨。痕迹鉴定结论尤其是指纹鉴定结论并非是证明犯罪的铁证,痕迹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如同案人的指控、缴获到的赃物、收赃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等)相结合构成证据链,通过科学分析,才能确切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才能体现其应有的证明价值。(三)痕迹鉴定结论没有高出其他法庭证据的效力由于人们盲目崇拜科学,司法鉴定结论尤其是痕迹鉴定中的指纹鉴定结论往往被

7、蒙上了一层科学的“神秘面纱”,贴上了权威的标签,从而在诉讼中被赋予比其他证据更高的证明力。②其实,痕迹鉴定结论包括其他类型的鉴定结论都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并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仅仅是专家对要鉴定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并不是一种裁断性的结论。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进行审查,并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完全结合起来才能对其证明力大小作出判决。③因此,不能简单区分证人证言类证据等其他种类证据和鉴定结论的效力孰大孰小,应该说两者对解决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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