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地流转法律制度对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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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农地流转法律制度对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启示【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己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国外在推进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注重通过法律制度明晰产权、规范引导和经济激励农用土地流转,从而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为了使中国土地集中,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明晰土地产权、法律保障市场调节流转、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完整流转的法律规范、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应法定、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Z法律关系。近年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

2、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以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向笫二、三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加速和呈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4.5%,2007年全国流转率5.2%,2008年全国流转率8.8%O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屮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

3、题的一个热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旋律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土地集中,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而现行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有法难依、无法可依、法律规范体系不完整等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也遇到众多法律问题,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本文重点介绍国外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经验,以期对中国有所借鉴。一、国外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一)美国农用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美国实行的是农用土地私有制度。美国农用土地流转,包扌舌农用土地所有

4、权流转和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农用土地所有权流转以市场调节为主,主要有买卖和赠送。农用土地利用(租佃)关系通过土地租赁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由于农用土地产权非常明晰,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也以市场调节为主。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租用者享有因租赁而来的土地权益,这种土地权益可以以转租、转让、继承等方式流转。在美国,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木精神是促进农用土地的规模经营。一方而,法律赋予农用土地所有人或租用人享有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权利。另一方面,美国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及其制度也有利于农用土地的规模经营,如为保证农场土地

5、的完整性,农场经营者可注册成立公司或合伙组织等。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可拥有或继承农场土地股份,但不能退股或将股份作抵押,只许内部转让,以保证在近代传承中不被细分碎化。再一方面,美国政府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通过各种优惠性政策,鼓励诱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特别是生产信贷协会和联邦土地银行给农场提供中、长期抵押贷款。这一措施促进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推动了农用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二)英国农用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英国农用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①个人和私人机构依法完全

6、拥有土地权益,即拥有永久业权。虽然从英国法学理论角度上讲,英国的所有土地都属国家所有,而实际上英国90%左右的土地为私人持有,土地持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业权。②法律保障市场调节流转,依法允许收购和租赁等流转。英国主要是通过自由的收购和租赁等流转手段来实现土地集屮和规模化经营的。③用法律鼓励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为发挥规模效益、诱导规模经营,英国政府制定鼓励农场向大型化、规模化发展的法令,1967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发给2000英镑(1英镑约合10

7、.29元人民币,2010)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身年金)。(三)法国农用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第一章用益权(第578-624条)共规定47个条文,主要涉及内容分4部分:第一部分(笫578581条)内容为用益权的性质和概念、用益权设立方式、用益权的设立条件、用益权标的物范围;第二部分即第一节用益权人的权利(第582-599条);第三部分即第二节用益权人的义务(第600-616条);第三部分即第三节用益权的消灭(第617-6

8、24条)。《法国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立之。”显然,依该条规定,在农用土地上可设立用益权。法国农用土地用益权流转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国民法典》第595条规定:“用益权人得自己亨有英权利,或者向他人出租其权利,或者甚止出卖或无偿转让其权利。”第2118条规定,用益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因此,法国农用土地用益权流转包括出租、出卖、无偿转让、抵押等。(四)德国农用土地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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