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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在离婚是有无法协商的纠纷,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以下是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离婚纠纷答辩状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o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
2、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
3、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
4、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此致大理市人民法院答辩人:XXX20XX年2月18H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离婚纠纷答辩状答辩人: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7日生,现住南昌县冈上镇万舍村。被答辩人: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7日生,南昌县渡头乡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现答辩人就此
5、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可不慎。一招之失,必酿成终生遗憾。尽管被答辩人已离家七年,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可以说夫妻缘分已尽,但是答辩人从家庭和孩子角度的考虑,依然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重新开始正常生活。如果被答辩人一意孤行,错上加错,答辩人也只能同意离婚。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系自愿,无人强迫。答辩人对其也没有暴力相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四年,在被答辩人的主动要求下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之后,夫妇育有二子,相敬如宾,邻里亲戚无不赞叹。2001年,由于答辩人生病,不宜继续从事厨师行业,收入日减而开销日大
6、,被答辩人无奈离家务工,贴补家用。不曾意料,被答辩人务工期间,结识新欢,遂不再归家,对两个孩子也未履行抚养义务。被答辩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答辩人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有威胁行为的事实。对此,答辩人非常愤慨,有“恶人”先告状之感。二、被答辩人若坚持离婚,答辩人认为:(1)未成年次子夏聪应由被答辩人抚养。答辩人已经把长子抚养成人,次子也即将成人。7年来,两个儿子从未体会过母爱的温暖,为了弥补儿子的遗憾,未成年次子应由被答辩人抚养。(2)被答辩人应承担夏彪5年、夏聪7年抚养费的一半,计元。被答辩人离家务工之后,从未履行抚养义务。两个孩子
7、的生活费用支出均有答辩人负担。(3)2001年,被答辩人离家带走的3万元存款以及金耳环、手链、镯子等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要由双方真心维系。一方贪图一时快活,不念夫妻情意,实属悖经离德,损人不利己,终受其祸。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行为气愤有之,哀叹有之。希望被答辩人能分清是非,与答辩人破镜重圆。答辩人:年月曰离婚诉讼答辩状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
8、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04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06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0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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