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期末复习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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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金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金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企业分立屮的税收利益主耍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流转税屮,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要求,而

2、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2)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休税负。从流转税方面來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口图书、由残疾人组织肓接进II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8种货物免征增值税。和应的,用于这些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

3、销项税额中抵扌II。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冃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冃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扌II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刀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X(当刀免税项冃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4-(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金业分立的增值税筹划案例二]格满林(北京)制药有限公司主耍生产抗菌类药物,生产避孕药品。2010年格满林(北京)制药有限公司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作收入为1(X)()力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0万元。[要求解答]格满林(北京)制药冇

4、限公司是否要把避孕夯品车间分离出來,单独设立一个制约厂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比较分析]格满林(北京)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分析一下: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0—400X]000F5000=320(万元)。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则格满林(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0万元减去50万元,结來为350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0万元,可多抵扣30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格满林(北京)制药有限公司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5、00万元,则格满林(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0万元减去100万元,结果为30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0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则格满林(北京)制药冇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0万元减玄•80万元,结果为320万元,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0万元相等,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纳税上并无区别。此时,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80万元除以400丿j元,结果为20%,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0万元除以500万元,结果也为20%,因此,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

6、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等时,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税收上并无差别。[筹划思路]在以上计算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把以上筹划思路一般化,即:全部进项税额X[(1-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X100%]=全部进项税额X可抵扣比例移项,得平衡点为: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一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一全部销售额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采川合并经营法较为有利;反之,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伟额宁全部销售额时,应将免税产品的经营分立为一个新的公司,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分立并不能单

7、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冇全面分析后,才能作出对企业授冇利的选择。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乂涉及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金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伟行为,视为销伟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对于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可根据购买方是否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相关税收筹划。下血以一从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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