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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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职工代表与矿行政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对企业方和职工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三条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工资制度第四条工资分配原则:坚持以效计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两低于”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动分配为主兼顾多种要素参与分配的

2、原则;坚持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的原则。第五条工资分配制度:(一)实行工效挂钩,坚持效益决定工资,按劳分配。即全矿职工工资水平要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相适应;职工工资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以社会承认的劳动价值作为按劳分配的主要依据。(二)实行工资分配与安全质量挂钩,坚持绩效考核,把职工收入同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职工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第六条工资标准:以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即按照原淄博矿务局《关于印发〈淄博矿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淄博矿务局劳发[2000]221号)文件执行。第七条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工资分配形式。(一)采掘单位实行吨煤、进尺计件承包工资。(二)井上下辅助单位实行岗位工资总额承包。(三)运销公司、供应公司、后勤公司实行岗位工资总额承包(其中职工食堂实行提成工资制)。(四)热电厂实行效益浮动工资,煤化工中试车间实行岗位工资总额承包。(五)机关部(科)室人员按定岗定员定薪定工作量标准实行工作责任目标工资考核制。(六)外来承包单位实行完全成建制工程承包和独立核算,自主分配。矿按测定的综

4、合单价标准一次性购买外来承包采掘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格产品(工作量)。外来承包单位聘用矿在册职工的,被聘人员参与外来承包采掘工程施工单位的工资分配。第三章年度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第八条根据淄矿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指导线,2004年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职工人均工资比去年略有增长。第四章奖金分配及津贴、补贴的支付办法第九条特殊奖励制度:矿对安全质量、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技术改造发明、营销清欠、发展三产、项目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条生产(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

5、其他补贴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特殊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保证职工休息,原则上不允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标准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标准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

6、二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职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企业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四条职工内部

7、退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支付标准执行。第六章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因生产任务不足,需要暂时停工、停产有限期放假,职工在放假期间,单位应给予生活保障,生活费标准比照下岗职工第一年生活费标准执行。第七章

8、工资发放时间及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职工工资必须以法定的货币形式每月按时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用人单位代扣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水、电、暖、闭路电视、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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