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交收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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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交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参与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交收商品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指定交收品牌制度。交易品种的交收品牌、质量等级差价等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未列入指定交收品牌的商品,经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后,方可用于交收。第四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

2、仓库和一般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确定交易商品交易报价而指定的交收仓库。第五条交易所、区域服务商、交易商、质检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其他业务相关机构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交收方式第六条交易商品的实物交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品种的最小交收单位由交易所公告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第七条交易所规定的交收方式有按期交收和协议交收。按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交易所向买方转交货物,买方通过交易所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协议交收是指持有相同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

3、货款支付方式行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交收方式。第三章按期交收第八条现货递延交易按期交收实行交收申报制度。买卖双方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收申报时间进行当日交收申报。交易商的交收申报时间、实仓交易商的补充交收申报时间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持有买方订货的交易商提交收货申报时,其交易账户中应有支付订货货款的足额资金。持有卖方订货的交易商提交交货申报时,须持有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足额《注册仓单》。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交易所将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相应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通知其按照按期交收的规定进行交收。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

4、,持有该部分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递延交收补偿费,并继续持有该电子交易合!1!同。经由实仓交易商的补充申报得以配对交收的,相应的递延交收补偿费转移给该实仓交易商,交易系统按实仓交易商补充申报方向的相反方向生成实仓交易商的订货。第九条交收申报日后的连续交易日分别标记为D1交收日、D2交收日、D3交收日及最后交收日各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收日在该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交收申报日收市后,获得配对的买方向交易所提交《交收意向书》的,交易所根据现有资源,采用“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注册仓单》。交易商未提交《交收意向书》的,交易所于D1交收日按以下方法将买卖双方的订货量

5、排序,再按“大数先配,数量取整,统筹兼顾”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注册仓单》。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买卖双方的订货量分别从大到小排序,若订货数量相同,则按照订货平均价从高到低排序;(二)同一卖方的货物再按以下步骤排序:按各仓库的交货数量从多到少排序;2.同一仓库的货物按各品牌的交货数量从多到少排序;3•同一仓库相同品牌的货物按生产日期先后排序。第十一条交易所于D1交收日根据分配结果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凭《提货单》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第十二条交易所在确认卖方已经结清至最后交收日(含)的所有仓储费用后,于D1交收日将交收首付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帐户上。卖方应在最后交收

6、日收市前,将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交易所。第十三条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确认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无异议后,将交收余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帐户上,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交收异议等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收货款给付时间。买方实际交付货款二(买入订立价士交收差价)X数量土溢短差价卖方实际收取货款=(卖出订立价土交收差价)X数量土溢短差价溢短差价二交收申报日结算价X溢短数量交收首付货款二卖方实际收取货款-交收余款交收余款二交收申报日结算价X数量X20%卖方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卖方实际收取货款。交易所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的金额为买方实际交付货款和交收手续费之和。第十四条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最后交收日前一交收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交易日内组织买卖双方,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货物质量、数量的最终依据。如检验结果达到《注册仓单》注明的质量、数量,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货物的异议申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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