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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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商的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遵循“交易所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与各指定结算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第三条交易商资金是指交易商存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清算合同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与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

2、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交易所财务部负责专用结算账户的开、销户管理,在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第六条交易商须在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与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第七条指定结算银行应为每位交易商建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是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子账户,是指定结算银行为交易商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交易商资金变动明细和资金余额的资金明细账户。第八条交易所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为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与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保持交易商名称、资金余额等信息—致

3、。第九条交易所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每个交易商只能选择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建立一个资金存管明细账户。第十条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开通同城实时清算不可存、取现金。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交易所交易结算部管理交易商资金。交易结算部设专岗管理交易商资金,不得与交易所自有资金业务混合操作。第十二条交易所对每一交易商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交易商设立交易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自动审核交易商的出入金。第十四条交易商通过电子

4、指令向交易所提交出金申请时,交易系统核对交易商的当前余额和岀金申请额,对通过交易系统审核的出金申请提交人工审核。第十五条交易结算部设置初审和复审岗位,对交易商出金申请进行人工二次审核,确保交易商出金的安全。第十六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的资金账户办理。交易商出金只能定向划付至该资金账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不可用于除交易商出金、支付交收货款和手续费及利息、在交易商出具书面委托情况下归还交易商在银行因交易所交易而产生的特定融资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第十八条

5、交易所交易结算部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交易结算部根据各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第十九条交易所交易结算部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或次日开市前,交易结算部分别核对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与交易系统结算日报表的银行存款、交易商资金存管明细账户金额与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商资金余额等,做到账账相符。第二十条交易所财务部实行每日核查制度。每日日终或次日开市前,核对各专用结算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与交易所交易系统中的存款余额,确保交易商资金安全。第四章附则第二•一条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商的交易、

6、资金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另有规定或交易商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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