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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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我作为仲裁申请人谌轩的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成立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被申请人双方对上述事实兼不存在异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双方应对谌轩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用工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工伤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我作为仲裁申请人谌轩的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

2、国家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成立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被申请人双方对上述事实兼不存在异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双方应对谌轩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用工单位”存在严重过错。  1、申请人经用工单位直聘于2008年2月入职在其单位工作,入职仅两天,没有经过任何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培训,即被安排从事生产-冲压作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

3、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训。”  2、2008年9月份,用工单位为了逃避用工法律责任安排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3、用工单位在现场没有安排安全监护人员。2008年9月23日下午,申请人发现冲床设备锻压出来的产品有印痕,于是钻到冲床冲头与砧板中间进行检修。约15时15分检修完毕,当申请人撤出身子和左手,右手及前臂尚未拔出来的一刹那,冲床突然启动

4、,砸碎了他的右手和小半截前臂。用工单位没有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劳动法》第三条)  从上述事实可以明确,用工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与直聘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而指定用人单位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员工设置为派遣用工关系。同时,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负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安全及预防危险义务,均为用工单位的用工义务,如未善尽此义务,致劳动者执行职务时发生损害,用工单位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可见,用工单位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第一责任方,应承担首要的赔

5、偿责任。  三、申请人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伍级,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08年9月23日,申请人在用工单位上班时右手被机器碾伤,经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于2008年12月09日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伍级”。鉴定结论通知书编号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08年)劳鉴第0029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做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故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法》第7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工伤职工,依法应享

6、受伍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四、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的项目和数额。  工伤损害赔偿单项详述:  安装假肢及相关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申请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08年12月12日获准安装前臂假肢的确认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伤势可予安装假肢。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经营部出具的假肢配置证明:假肢安装费用一次为80000元,寿命7年;每年维修费约为假肢总额的6%。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双方互相推诿,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结合本案的案情,我们认为,为避免将来因支

7、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引发争议,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期限按(60岁-20岁)40年计算。具体数额为40岁/7年*80000元+80000元*6%*40年=649142元-已付62000元=587142元。  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8、%或者30%。”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伤残等级鉴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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