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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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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劳动仲裁代理词工伤劳动仲裁代理词尊崇的仲裁员: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咱们今天出庭为成小三诉重庆市xx团体公司补偿工伤贴补金劳动争议一案,今天经过仲裁庭开庭及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成小三系被申请人xx团体公司的员工且在原告处因工受伤并被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成立以来,不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11年4月22日,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时,被其他车辆所撞受伤,经忠县中医院于2011年4月22日诊断,结论为:左手骨折。同年6月22日被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忠劳工伤认[2011]555号工伤认定结论告诉书认定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二
2、、申请人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等级拾级,无依赖护理。申请人受伤后,于2011年8月15日向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鉴定结依为伤残等级拾级,护理依赖无。而被申请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告诉书15日内并没有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是主观真实的,被申请人承认该鉴定结论。三、申请人被重庆市XX团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该当享用其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其要求赔偿的贴补费用并不高,完全是依据法律法规主观计算出来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蒙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3、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医疗贴补金,由用人单位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一次性医疗贴补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之规定:“一次性医疗贴补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十级6个月计发。”重庆市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依据渝人社发〔2011〕1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4、于2011年度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关成绩的告诉》第一条规定:“在我市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2944元/月)执行。”据此规定申请人被重庆市XX团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44元。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依法该当向申请人补偿一次性医疗贴补金5888元和一次伤残就业贴补金17664元。综上所述,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象征着劳动者只
5、需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用社会保险无关待遇。因工负伤后的劳动者有享用社会保险的权利,不要为此让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流血又流泪。上述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委员会采纳。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xx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尊崇的仲裁员: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上午在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出庭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资料,网,供仲裁员参考:一、本案理想清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以及假肢装置诊断程序合法,主观公正,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申
6、请人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因此,依法该当对上述项目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竹人社决(2012)---007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主观公正的,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外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鉴字(2013)729号鉴定申
7、请人的残疾水平为肆级残疾,该鉴定结论是主观公正的鉴定,也是最终的鉴定。2013年09月28日尤邦假肢娇形器(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出的编号:20130928关于人身损害、工伤伤残人员假肢装置诊断证实书,参考基本价格42000元。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据符合规定,并有证据证实,应予以支持(一)护理费3808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计算申请人的护理费是38080元。(二)复工留薪工资480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蒙受事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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