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与施行办法

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与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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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方案为保证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

2、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做出积极贝献O(二)工作原则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省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法、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

3、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三、工作步骤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分三个

4、阶段:(一)动员阶段(2012年月一月)。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单位、各乡镇分别相应召开动员会。(二)启动阶段(2012年月一月)。县委、县政府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作机制;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三)实施阶段(2012年月一月)。各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四、组

5、织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联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真正形成“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组织运行机制。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保局、编办、教育局、卫生局、工会、妇联、团县委、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

6、在县司法局,作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村(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由各村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治保及调解主任等组成。县、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五、部门职

7、责分工开展社区矫正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公、检、法、司都要尽快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自己的本职工作,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9条的要求,配备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共同发挥好主力军作用。(一)综治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工作范畴,督促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作。(二)县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

8、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主动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县司法局。(三)县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四)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违反法律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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