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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8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华语文教学研究所博士班学生修业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修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七學年度第一爭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教務處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所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教務處同意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所為規範博士班學生修業規則,訂定本辦法。第二章修課第二條本所博士班課程依性質分漢語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華語教學、第二語言教育三大類,曾修
2、畢前述課程者得申請抵免。漢語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至少需修畢六學分,華語教學至少需修畢六學分,第二語言教育至少需修畢六學分,研究類至少需修畢三學分。第三條畢業最低學分數:三十學分。第四條本所博士班學生畢業前應具備英語中高級以上能力或修習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外籍生(僑生)第一年必修高級華語,若已通過TOP高等7級或HSK高等10級者得申請免修。外籍生(僑生)若有特殊情形者,可提供相關文件,由所上認定,比照本地生之語言要求。第五條本所博士班二年級學生得開始修習獨立研究課程,選定研究方向。第六條本所博士班學生於申請學位考試之前,應發表專業期刊一篇或(有審查制度的)研討會論文二篇,由考試委
3、員會審核是否予以採計。第七條本所博士班學生於申請學位考試前,應先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後並應通過博士班學位論文計畫口試。前項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及博士班學位論文計畫口試辦法另定之。第八條本所博士班學生均須通過學位考試始得畢業。學位考試實施辦法另依相關規定訂定之。第三章論文計畫書第九條本所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後,得選定指導教授,並提出博士論文計畫書。論文計畫書通過至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條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應舉行博士論文計畫書發表會,通過者始得選修博士論文,撰寫論文期間,須選修指導教授之獨立研究。第十一條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擬聘請所外指導教授者,須
4、經所上核可,並與所內一位教師共同指導。該研究生須提供論文計畫書及擬聘請教授之學經歷著作目錄,撰寫論文期間,須選所內老師之獨立研究課程。第十二條論文計畫內容應包括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名詞界定、初步文獻探討、研究方法與步驟、參考書目等內容。第十三條論文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外籍學生為提昇中文寫作能力,其論文一律以中文撰寫。第十四條論文計畫書之審查方式,採用書面評審及口頭答辯方式進行之。第十五條博士班論文口試實施要點如下:一、研究生必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二、口試委員會由五人組成,除由指導教授擔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名單送由所長圈選。委員中校外委員至
5、少需達三分之一以上。主席以校外委員擔任為原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席。三、論文口試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口試記錄人員由研究生自覓,口試記錄作為口試委員檢視論文修改之依據。四、論文口試評審結果分為:(一)通過;(二)不通過。論文口試需有委員過半數評審為通過,始算通過口試。五、口試未通過者,可再提出申請,惟以一次為限。第四章海外實習第十六條學生須有至少等同於一學期的海外實習(含中國大陸地區),所有學生須於實習前檢附實習機構相關資料,經所上認可實習機構及實習期限,始得計入海外實習。如有特殊情況,須向所內提出認定申請。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前項之實施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
6、新生開始。九十七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適用原實施辦法,但可向所辦提出從新從優申請。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均按師大相關法規處理。二、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訂定。第二條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滿24學分數後,可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所有學生最遲應於第四學年結束前完成全部資格考。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格考核者,公告退學。第三條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之應考科目分兩大領域:「漢語語言學」、「華語教學與習得」。第四條自98學年度起,資格考試每學期可申請一次,原則上申請時間為十月和三月;考試時間原則上為每學期十二月和六月。第五條考試方式採
7、在本所指定空間進行筆試,每科答題時間為四小時。第六條考試結果由考試委員會評定:分為(1)通過,以及(2)未通過。未通過之科目得於下一學期提出重考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第七條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規定者,由本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並得提出博士班學位論文計畫書。第八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後亦同。前項之實施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九十七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適用原實施辦法,但可向所辦提出從新從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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