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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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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讲义第一篇序论第一章商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商法的意义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科书第7页)狭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一形式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被命名为“商法”的法典。理论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篡结构。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参考:日本商法典的构成第一篇总则商法的适用商人(营业主体)商业登记(商人营业的公示制度)商号(与营业相关的物的、人的设施的名称)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代理商第二篇商行为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适用通则
2、商事买卖(典型的商人营业)交互计算匿名组合(以上为开展商人营业的特殊制度)运送营业仓库营业保险营业等(以上为特殊的商人营业)第三篇海商公司法(2005年单独立法)保险法(2008年单独立法)无形式意义的“商法”之国家: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挪威、瑞典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形式意义商法存在之国家=无商法之国家?商法典的制定取决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立法政策,有商法典的国家其内容也因时间与场所的不同而不同。与“商法典”的有无与内容无关,存在着一个应当将其作为商法而进行统一、体系性地把握的特
3、殊的法领域。二实质意义的商法理论上可以被统一地、有体系地进行把握的特殊的法领域。教科书第8页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论着眼点为商事规范的性质、作用、构成、实施的方式等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理论意义:有关商法根源的本质论商法相对于民法是否拥有自己的独立性商法与民法区别的境界线实际意义:对商法解释学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对立法学影响深厚如:我国需不需要“商法典”,需要的话范畴有多广等实质意义的商法之规范对象:既然国家将某种类的法规统一成商法典,且包括各特别法以及商惯习等形成商法学领域,那么其必然以带
4、有共同特殊性的一定生活关系为基础(1)固有的商:经济意义上的“商”着眼于商法规范对象的内容(即非生产者,也非消费者,而是于商品流通过程中通过财货转换而获取利益的营利性为)时媒介行为既非生产者也非消费者,而是在两者之间进行财物转换的营利行为(买进卖出)。代与物品交易有关的商营业的辅助服务性营利行为(货物运输、仓库保管、财产保险、银行等)发与物品交易无关的第三种“商”旅客运送、人寿保险等。出租、借贷、承包业务等展问题点:只是对商法的历史变迁作了整合性的说明,并没有说明贯穿在其中的体系精神。未能统一把握商法的对象。
5、公司法(营业组织的基础)在商法里所处的位置?以商人为对象的银行交易与以非商人为对象的银行交易的区别?(2)商的色彩论着眼于商法规范对象的特殊性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并非在于法律事实的不同。商法规范对象之法律事实乃一般私法之法律事实中带有商的色彩的部分。商的色彩:商法上的法律事实中所共通的具有集团性、个性丧失特点的技术色彩。问题点:仅仅局限于商法所规范的生活关系的表面,而未能抽出使得这种特殊性发生的内在基本生活关系。例如: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销售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但开发商为消费者单独设计建造的房屋就不能为商法所调整。然
6、而两者之间不应有区别。(3)企业法说以企业为中心概念,将商法的对象从生活关系的内容上予以确定。企业法说的角度:固有的商中的“商”(买进卖出)实际上是企业的起源。固有的商中的辅助商并非一种辅助,而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种商之所以被纳入商法的范畴,乃是作为企业范围扩大的结果。企业法说下的商法定义:关于企业的组织、活动及其关联事项的特有的法规总体。将与企业有关的经济利害关系人之间(出资人、业务执行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调整,以权利义务方式进行规定的法律。企业法说的意义:商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乃生产(营利)经济
7、体,与作为消费经济体的家庭相比,具有鲜明的色彩。此特殊性要求法的规范应当具有特殊性,此乃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原因。。三形式意义的商法与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本质论:无需就各个时代的商法典规定的存在、不存在予以包括性的说明。形式意义的商法受时代的限制有可能以不能反映本质的歪曲的形式出现。1两者的范围产生不一致如: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不属于商法典的规范对象,但属于实质意义的商法范畴。2实质意义的商法不局限于商法典商事条约商惯习团体的章程(定款)第二节企业与企业法一企业、企业法的意义1企业具有持续性的意图及一定
8、的计划,以资本的计算方法追求营利的、人与物的独立经济组织体。计划性?资本的计算方法?2企业法的两个侧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企业法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般买卖(合同)法中的商事买卖特别法例:日本的《特定交易法》规定,业者必须交付书面的合同书、必须设丁可撤销契约的时间等侧面一商法的典型规定: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侧面二对自由主义等进行限制企业法说中并存有两种性质相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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