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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逻辑学》课件——由李银河的博文所想到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对“性权利三原则”的误解看普及逻辑常识的必要性2007.1.17.摘要:李银河女士提出“性权利三原则”受到许多人误解,有人说她“提倡性自由……伤害了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有媒体说她“提倡'一夜情'、'多边恋'引爆前卫性观念”。这引起李银河女士的深思。本文对这些误解的原因提供一种逻辑的解释:根据逻辑常识,由“允许P”根本就不能推出“提倡P”o凡是懂得这个常识的人,绝不会对李银河女士的主张作出上述歪曲的理解。由此也可看出在国民中普及逻辑知识的必要性。自从李银河女士提出“性权利三原则”(成年、私密、自愿),她就成了公众关注的人物。她的新浪
2、博客点击人数已达420万,她在“博客中国”的专栏所发的33篇文章,读者也已经有5万多人,投票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比例约为4・5比1。反对她观点的人中除了一些不做理性判断、只会脏语骂人者外,也有不少严肃的读者指责她的主张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有人以“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的名义给李银河博士写的公开信中说:“您提倡性自由,虽然没有伤害“别人,,但却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标准价值观……纵容了人性弱点、伤害了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如果说有媒体以《李银河提倡“一夜情”“多边恋”引爆前卫性观念》为题报道她的言论是纯粹出于“吸引眼球”的自私目的,那么这位写信的“
3、共产党员”看样子是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对李银河观点提出的“严肃批评”。但是,李银河女士何时何地“提倡”过性自由?何时何地提倡过“一夜情”、“多边恋”?面对这些误解,李银河女士在她的《我这一年》的博文中无奈地写道:【公众以及一些媒体对我的一再误解引起我的深思。为什么每当我说某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大家就异口同声地说:你是在提倡我们做这件事。于是,在这个误解的前提之下,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大家都来做这件事,另一派反对大家做这件事。前者像是在支持我,但是支持错了;后者像是在反对我,但是反对错了。文不对题。【反省这个局面形成的原因,我认为
4、乃是因为国人还太不习惯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而又可以不去做这件事这样一种现代秩序。这个逻辑在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中国政治当中一直是讲不通的。我们有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少太窄,而我们没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多太宽。所以一旦有人提出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大家就以为这个人是在号召大家都来做这件事。这就是我目前的处境。】我本人基本上认可李博士的观点,但是本文不对“三原则”做理论上的评价。我想从逻辑常识的角度分析李博士的主张为何被那么多人误解。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将李银河《性权利三原则:自愿、私秘和成年》一文全文引录如下(好在很短):[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
5、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Sil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
6、权有矛盾的。【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我认为文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主张,所以李女士说它“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法律上的权利条款,在“规范逻辑”中叫做“允许命题”,其逻辑形式可以记作“允许P”O它与另外两种规范命题“必须P”(法律上的义务条款
7、都是“必须命题”)、“禁止P”(法律上的犯罪条款、侵权条款、违约条款都是“禁止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必须P”蕴涵“允许P”,即前者真后者必真,后者真前者不一定真。“必须P”可以推出“允许P”(如“必须赡养老人”可以推出“允许赡养老人”,即由一项义务可以推出一种权利)。“允许P”不能推出“必须P”(如“允许信仰宗教”不能推出“必须信仰宗教”,即由一种权利不能推出一项义务)。“允许P”与“禁止P”是矛盾关系,二者既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如“不禁止大学生谈恋)O(如“不允许教师体罚学)“不禁止P”等于“允许P”爱”等于“允许大学生谈
8、恋爱”“不允许P”等于“禁止P”生”等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以上逻辑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乃是常识(见拙作《普通逻辑学》第142〜144页),完全符合人们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下面我们根据这些逻辑关系来分析李银河博士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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