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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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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计量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外文翻译学生姓名:张玉星学号:0901002102专业:知识产权班级:09知识产权3班外文文献题目1:TrademarkLawandLitigationinChina(1)外文文献题目2:TrademarkLawandLitigationinChina(2)外文指导教师:王长秋二级学院:法学院2013年5月20日外文文献翻译译稿1:涉外商标在中国的诉讼(1)来源:InternationalMarketingReview,2000,Vol.17(3),pp.272-286作者:ZhihongGao本节报告了在上海试验的涉外商标案件的定性内容分
2、析来推断法院如何解释和执行中国的商标法律。定性内容分析(霍尔斯蒂,1969)是这个项目的一个合适的工具,因为案情细节比抽象数字能表达更多信息。内容分析的数据来自中国知识产权的判决和决定(2009年),这是中国政府推出的符合“TRIPS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并且基于网络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据库。尽管这个数据库的覆盖面并不全面,但它正在不断地更新壮大,截止2008年已涵盖3000余例案件。原告决定提交一份商标在中国的诉讼时有三种选择:发生侵权行为的地点,侵权货物的存放地点,或者被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第6)。上海位于中国长江三角洲产业基地的心脏,是中国最繁华
3、的城市,是全国领先的商业中心,并且是一个重要的港口。这个城市据说有比较多的权力勾结和侵权(“外国商标”,2004年)。出于所有这些原因,上海的法院处理涉外商标案件的数量相对较高。出于同样的原因,在这里报道的内容分析的重点在上海审理的案件。与此同时,在其他一些地方审理的一些广为人知的案件也被详细分析,以便我们有一个全景透视。中国知识产权的判断和决策网站记录截止2008年6月在上海结案的涉外商标案件46件(表2)。在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大多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商标持有人,涉及到从消费品到工业产品服务的各种产品。被告分为三类:本地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批发商/零售商,及自雇人士。数据
4、库中只有一个案件,是一家本土公司对跨国公司发起诉讼(上海肖亚庆诉可口可乐(Coca-Cola),2006年)。在45件由外国商标持有人发起的诉讼中,19件即42%,涉及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剩余的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包括双方中文商标的相似(7实例),双方英文商标的相似(9实例),双方英文和中文商标的相似(2实例),双方标志的相似(5实例),商品外观的相似(1实例),和/或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5实例)。禁令,公开赔礼道歉,销毁侵权商品和材料,损害及法律费用的赔偿,这些是外国原告最常寻求的补救措施。在少数情况下,原告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可。许多原告要求不超过50万
5、元的赔偿,50万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而原告要求更高金额赔偿时,法律允许的最大赔偿数额,例如本田要求17万元的赔偿(本田诉重庆力帆,2004年)。案件决定表明,中国法院允许双方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要求,而不是仅由原告进行举证,但一方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可由另一方拒绝接受。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侵权货物的实物证明被视为原告可以提供的最有力的证据,而侵权货物的照片、销售收入、库存数据被认为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不充足证据。在彪马运动诉上海子庄快乐购物(2008)的案件中,原告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在主要购物中心的简单抽样调查结果,结果显示,19份问卷中,2份认为原告和被告的标志是相同的
6、,9份认为它们是相似的,8份认为它们是不同的。这些有争议的数字或多或少让法院得出结论,消费者已经被混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法院在被告拒绝法院工作人员进入他的产业取证后,提出仅让被告进行举证(本田诉重庆力帆,2004年)。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主要依靠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是法院必须经受的测试,以决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这样的标准含有强烈的主观维度。例如,本田诉重庆力帆(2004年)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的“SOR”商标与原告的“SCR”商标相似,并因此有可能混淆消费者,即使被告将它与自己的商标“力帆”使用在一起,用在摩托车上。“力帆”本身是一个广泛认知的标
7、志,摩托车买家应该被重点提醒。在另一个案件中,由于两个商标的意义和发音都相似,法院倾向于外国被告,可口可乐,因为它同其他标志一起使用原先的商标,以使它不太可能混淆相关的目标客户(上海肖亚庆诉可口可乐,2006年)。意向性的因素或许可以解释这些明显不符的裁决:中国法院随意裁决国内被告,认为国外著名商标持有人不太可能故意利用本土品牌的声誉。虽然经常法院承认有关的外国商标的声誉,似乎不愿意承认驰名商标。例如,在依视路国际诉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2006年)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没有需要认识到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因为被告已经被发现犯有侵犯。同样,法院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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