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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镇江江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镇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世斌、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江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如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贵红。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诉被告镇江江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天

2、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9年6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10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天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世斌、被告江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亮、梅贵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语公司诉称,原告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公司”)授权,取得了《Together》、《不想长大》两张专辑中《Remember》、《爱呢》、《天灰》、《白色恋歌》、《恋人未满》、《热带雨林》、《美丽新世界》、《AlwaysOnMyMind》、《天使在唱歌》、《BeautyUp

3、My6Life》、《Belief》、《爱情的海洋》1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华研公司及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1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天公司: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1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万元;2、赔偿原

4、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00元、差旅费446元,共计11546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江天公司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华研公司取得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授权,华研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天语公司亦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的规定,以及《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以

5、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营业场所取证的行为不合法;3、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律师费太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S.H.E演绎作品VCD《Together》、《不想长大》两张专辑。证明这两张专辑中包括涉案的《Remember》、《爱呢》、《天灰》、《白色恋歌》、《恋人未满》、《热带雨林》、《美丽新世界》、《AlwaysOnMyMind》、《天使在唱歌》、《BeautyUpMyLife》、《Belief》、《爱情的海洋》12首音乐电视作品,且两张专辑的著作权人是华研公司;

6、  2、2009年2月19日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86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华研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包含上述作品在内的264首歌曲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3、2009年6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09)苏宁雨证内经字第96号公证书一份及录像光盘两张、照片刻录盘一张。证明被告放映涉案6首歌曲的侵权事实;  4、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收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0

7、0元,交通住宿费446元,总计11546元;  5、2009年8月10日原告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声明复印件一份;  6、2009年6月19日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0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711号公证书公证的版权运营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份;  7、2009年6月22日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723号公证书公证的版权运营合作协议书一份;  8、2009年6月19日6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710号公证书公证的版权合作协议书一份;  证据5、6、7、8,证明原告

8、虽授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为行使收费权,未放弃针对著作权侵权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限,补充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经核对证据原件,被告江天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不能证明华研公司就是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2中授权证明书的第二项仅仅是许可或授权原告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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