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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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一些优惠一、营业税(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2、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营业税。(三)《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深地税发2007447号转发)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财政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深地税发2007425号转发)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二、房产税(-)《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中小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三、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5、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1・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3・对于一方岀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

6、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四)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五)企业改

7、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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