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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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继承的其他问题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死亡的推定遗产的范围以及遗产的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目录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关于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A.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B.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a.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b.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

2、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2、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作为遗产,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两个方面;3、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必须是能够依继承法的规定移转给他人的财产。二、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

3、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三、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一)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若故意不通知而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二)在遗产分割前,遗产保管人不得擅自对遗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要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留应继的份额;负有遗产保管责任的人,因过失造成遗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四、在确定遗产时应注意的问题1、共有财产的分割。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不能把共有财产中的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当做遗产进行分配

4、。2、承包权。要区别承包权和承包收入;承包收入应当作为遗产,承包权不能作为遗产。3、使用权。公民生前占有、使用的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转移,而表示继承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4、租赁权。房屋租赁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如继承人希望继续租赁关系的,可重新签定合同。5、抚恤金、保险金的归属。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1、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

5、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利生产和生活;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3、遗产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配;共有。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家庭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开来。4、执行遗赠不得

6、妨碍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交纳的税款和债务。5、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如有必留份的规定,即使遗产不足偿还债务,也应给他们保留适当遗产。6、遗产分割后才发现有债务的,偿还债务的顺序是: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偿还;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三、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死亡后,其遗产经过公告仍无人继承的,也依上述原则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3、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7、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讨论案例一】孙某和儿子二人一道飞往桂林,不幸飞机失事,父子双亡。孙某之妻已病故,家中只有孙某的父亲和儿媳二人。孙某和儿子各遗有遗产2万元。问:这四万元遗产应如何继承?【讨论案例二】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情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

8、配偶和儿子C,甲、丙均有遗产,均未立遗嘱。试分析:甲、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讨论案例三】杨某生有两个儿子杨康、杨义。杨康生有一子、一女;杨义生有一女杨兰,后又收养杨建为养子。杨某的妻子已去世。杨某在儿子杨义病亡后不久也去世,留下房屋10间。问:这10间房屋应由谁继承?如何分配?【讨论案例四】刘某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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