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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与诉讼案件代理实务》(简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与诉讼案件代理实务主讲人:徐霄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律师接案第一步咨询咨询律师接案第一步电话接洽一、婚姻案件咨询流程1面谈2提供咨询意见3洽谈委托事宜4(一)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1地点的选择2面谈流程3注意事项(二)面谈面谈流程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归纳明确需求出具意见洽谈委托面谈流程2.记录:快速、准确、完整4.查看资料:认真、中速3.引导:适当引导,控制节奏和方向1.倾听:认真、冷静、适当回应5.询问:迅速整理、围绕焦点面谈流程7.明确客户需求6.归纳:基本事实、争议焦点9.判断是否在收案范围8.
2、提供咨询意见形式:口头、书面;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事实、律师分析意见、风险提示、律师声明咨询咨询收费,应事先明确收费标准注意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注意事项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二、常见非诉讼法律服务代为调查取证担任家事法律顾问协助办理离婚事项代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代写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分居协议夫妻忠诚协议1婚内赠房产,协议如何写?常见法律文书问题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3、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法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建议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1合同公证2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3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实现赠与42财产赠子女,离婚协议如何书写?常见法律文书问题谁有权起诉?诉讼请求是什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一方能否请求撤销赠与?子女能否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归其所有or请求履行赠与协议?夫妻双方均反悔,赠与条款能否作废?3
4、124建议1.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协议中明确(1)“已告知孩子赠与事实,且孩子(或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已接受赠与”;(2)约定任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赠与。3.与孩子签订赠与协议并公证31.协议效力有争议;2.律师代书有风险:(1)法院不受理的风险;(2)协议被确认无效的风险。夫妻忠诚协议【正方观点】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夫妻相互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2.意思自治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只要不属于设定或者约束人身关系的行
5、为,该原则也应适用。夫妻忠诚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行性,同时,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了签约,法律就应当予以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反方观点】1.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只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这里的“应当”意在提倡,是一种价值取向,而非法定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双方情感约束的范畴。从订立协议的目的看,双方并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是一个默示
6、“排除司法管辖”的协议。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应强制执行。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受法律保护。【反方观点】3.侵权损害赔偿不应通过契约方式预先约定。因为侵权法中实行的是损害填平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预先约定,则有违损害填平原则。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如果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5.在现代法上,人身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创设人身关系。夫妻忠诚协议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直接针对人身关系,而是双方财产的约定。但在实质上它仍然涉及到人身权利
7、、个人自由、和人身关系。而人身自由、人格权利要高于配偶权。上海市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问题2: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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